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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信息来源: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5-12-17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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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政策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部署,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现就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政策举措。

  一、强化规划计划统筹保障

  1.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严格实施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单元详细规划编审,因地制宜推进村庄规划编制。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既有详细规划可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纳入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并落入规划“一张图”后,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重点建设项目、区域一体化发展项目,以及依托资源的产业、商业、仓储、文旅等项目,可按规定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和国家重大项目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依程序随到随审。已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依据年度发展计划按规定进行调整。

  2.精准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争取更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内,申请国家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统筹10%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省重大产业项目等实行省级“兜底”。继续对脱贫县安排专项计划指标,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统筹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对项目用地需求应保尽保。

  3.精准配置林地定额指标。将60%年度林地定额指标一次性下达分配,确保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求。对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实现林地定额指标应保尽保。经各市提出申请,省级林地定额可用于保障使用林地面积150亩以上的市、县(市、区)单独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二、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

  4.推进用地用林联动审批。统筹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建立用地用林联动审批工作机制,统一数据底图,实现用地用林报件受理、审查、审批全流程业务融合,推动用地用林同步办理、联动审批。

  5.优化用地审查审批。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在用地预审阶段实行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对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办理先行用地,规模提升到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跨市、县域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市或县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优化建设方案等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的,可申请调整用地。

  6.强化重大项目涉林要素保障。国家及省级重点项目中的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水利水电、油气管线项目,可分段办理用林手续。国家及省级重点项目中属于控制性单体工程、配套工程以及因工期紧张确需动工建设的部分,可按规定先行使用林地,后补办手续。对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将临时使用林地期限提至四年。

  7.支持重大项目使用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地方急需民生项目,可申请使用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符合原国家统筹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国家统筹结余指标。启用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新库前,地方急需报批省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申请暂借省级统筹本地区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周转报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工作中标注“预调出”属性地块的,不再要求必须符合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

  8.提高规划许可管理质效。推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落实规划许可豁免政策。依据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国土空间布局、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优化土地供应利用方式

  9.优化产业用地供给。推行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降低产业用地成本。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带方案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除负面清单外,全面推行新供国有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以上产业用地,可实行整体供应。

  10.推动工业用地混合复合利用。支持一类工业用地可混合物流仓储、科研、商业等用地类型,二类工业用地可混合物流仓储用地,增设“新型工业用地”用地类型,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允许原规划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存量建筑,通过功能转换实现混合复合用地供给。鼓励地方探索制定混合土地用途设定规则,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主导土地用途、空间布局及比例。

  11.支持土地用途合理转换。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商业与服务业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利用旧厂房、仓库、历史建筑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发展医养、电商、物流、文旅、科研等产业,允许以5年为限,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四、助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

  12.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对架空层、风雨连廊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对部分建筑已完工且已缴清相应建筑面积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相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开展以银行保函作为参加土地竞买履约保证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13.保障乡村全面振兴用地需求。有序开展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用足用好政策性金融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各市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实报实销。鼓励市县根据当地资源禀赋情况,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民建新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等用地后,可将节余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用好点状供地、入股联营政策。

  五、强化矿产资源有效供给

  14.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结合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修订完善我省配套政策制度。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积极推进“江淮绿矿智管”综合监管场景建设。优化矿产资源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15.强化矿产资源要素保障。加大铁、铜、金、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勘查力度,年度新增矿产地6—8处。以战略性矿产为重点持续充实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库,加快推进5—8宗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市场投放。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已设采矿权上部深部、周边和夹缝区域矿产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分类施策推动已有停产矿山复工复产、已设矿业权整合、就矿找矿等工作。

  16.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重点保障战略性矿产用地需求,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办理矿业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改变单一供地方式,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

  六、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实施

  17.实施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加快推进淮河生态廊道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和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实施,年度修复废弃矿山300个以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投资主体,可依法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18.实施林业重大工程项目。加快实施马鞍山、宣城市长江流域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完成六安、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大力推进黄山地区、皖西大别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12处以上。

  七、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19.优化利企便民服务。推进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促进国土空间数据共享应用。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全省一单”。主动向前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常态化提供“交地(房)即交证”“抵押即交证”等服务;推动“带押过户”实现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覆盖工业、商业各类不动产;强化涉企登记“绿色通道”服务,即接即办、特事特办;全面推进“全程网办”,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方便快捷办证。自然保护地审批事项全面接入“皖事通”,实行颗粒化办理,建立内部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20.规范涉企执法和收费。制定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依法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自然资源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坚决纠正违纪违法检查行为。降低按金额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期缴纳比例,按照10%的低限征收。鼓励探索分期预存、银行保函等方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经营者投资负担。小微企业提交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即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服务系统免费为注册单位和用户提供高精度实时定位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一年。具体政策举措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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