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5-040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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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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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2023)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11730号 |
肖振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18008GB00007F30110108 |
贵池区青阳路以东胜利路以北城北花园C区11幢108 |
依据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5)皖1722执23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皖1722执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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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皖(2023)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903号 |
安徽石台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341702018008GB00007F30110108 |
贵池区青阳路以东胜利路以北城北花园C区11幢108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06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