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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专题专栏 > 采矿权抵押

关于“池州市贵池区凹山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采矿权抵押备案网上公开信息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矿权科 发布时间:2025-09-2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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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以及回应矿业权人的强烈需求,因我省矿业权审批系统尚处于升级改造阶段,暂无法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办理矿业权抵押权登记。经研究并征得抵押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暂时按照原抵押备案的程序办理短期的临时抵押备案。池州市贵池区凹山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网上公开信息已经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认可并告知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予以公开。

  一、在抵押期限内,未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或未经抵押双方同意,我不予办理该采矿权的转让。

  二、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采矿权人应依法开展采矿活动,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对未按期缴纳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采矿权人承担。

  四、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致使该矿被关闭或采矿权不能延续的,由抵押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五、请抵押双方在该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共同向我厅提交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资料,解除抵押备案。若本抵押期限届满后,未申请解除的,该抵押备案自动解除。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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