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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池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初步成果)》听证结果公示

阅读次数:1102 信息来源:耕地保护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5-03-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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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了《池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初步成果)》听证会,认真听取了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一、“水稻补偿标准与旱地补偿标准相比偏低,而且再生稻成本较高”建议。补偿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将“种植水稻”补偿标准由1350元/亩提高到1560元/亩,增加“再生稻”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为1920元/亩。“再生稻”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二、“新茶园、老茶园农业生产方式不一致,应按年限划分为幼龄茶园和成年茶园”建议。已将“茶树-新茶园4800元/亩、老茶园3000元/亩修”修改为:“一般茶园-普通茶等:幼龄茶园5000元/亩、成年茶园3500元/亩”;增加“有机茶园-有机茶等:幼龄茶园5700元/亩、成年茶园4000元/亩”。具体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稻虾混养投资成本较高,若按水稻补偿则补偿标准偏低”、“稻虾等混养种植,要分季节性补偿,如虾6月下旬移走,7-10月份种植水稻,则补偿标准会不同”建议。增加“稻虾混养塘”补偿项目,标准为2500元/亩,并明确稻虾轮作按照对应季节生长补偿,每年6-10月按照一般水田补偿,其它时段按照散养塘补偿。

四、“特种养殖(鳜鱼、甲鱼等)再细分,如增加珍珠类鱼蚌、黄鳝等”建议。标准中明确特殊养殖需进行评估,如工厂化木桶养殖、珍珠蚌、水蛭等。

五、采纳“苗木中应明确自然林和人工林的补偿标准”建议。“用材林树木”标准明确了人工林按照90%补偿,人工林确认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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