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4-022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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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2023)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947号 |
孙立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55004GB11006F00320701 |
贵池区南湖村(南外环以南、清溪河以东)南湖苑32幢701、701阁楼 |
根据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皖1702执恢3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皖1702执恢358号 备注:注销贵池区南湖村(南外环以南、清溪河以东)南湖苑32幢701、701阁楼对应的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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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990号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
抵押权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