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为创优营商环境,促进登记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登记人员的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工作内容及要求设置咨询引导、受理、收费、查询、审核登簿、缮证发证等岗位,现将登记中心岗位职责通知如下:
一、咨询引导岗
负责业务咨询、政策解答、法规宣传等工作,负责指导填写相关表格,引导业务分流和预审服务。
二、受理岗
负责按照对外公示的收件清单,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依法履行查验、询问等职责。严禁随意设置前置条件和增加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将已受理信息及纸质资料传送至审核岗。
(2)申请材料有误且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耐心说明原因,并当场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收费岗
负责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等收费文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2)将不动产登记已收费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
四、信息查询岗
负责受理申请单位和个人关于业务办理进度和查询申请;负责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依法受理单位个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不动产情况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1)负责履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职责,依法依规接受查询申请、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2)及时建立查询台账,做到不重不漏。
五、审核、登簿岗
负责按照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对申请登记事项和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负责核实相关信息,依法将申请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严禁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或擅自修改登记事项。
(1)核定意见同意登记的,在规定时限内将已审核信息及审核意见提交至登簿环节。
(2)核定意见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和相关告知书的签收文件。
(3)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明确告知补全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期限内。
(4)依法应当实地查看的,在规定时限内实地查看,并对查看对象拍照,填写《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现场照片及查看记录应归档。
(5)依法应当公告公示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告,同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期限内。
a.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办理登记。 b.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暂停办理。异议成立的,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权属争议。
(6)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能办结的原因和延期时限。
(7)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前,如发现问题,应当退回到出错环节,提请重新审核;确认无误的,及时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已登簿信息提交至缮证环节。
(8)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得擅自修改登记内容;发现确属登记错误的,应当按照更正登记的程序办理。
六、缮证、发证岗
负责校对、缮证、保管和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1) 对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进行缮证、校对。
(2) 负责领取、打印各类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
(3) 核对电子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4) 保管好未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5)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预订购、使用、作废、损毁、结余等情况建立清册,确保每本证书和证明去向清楚。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