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3-001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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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187108B/池土国用(商品房)第008713-2011号 |
唐传国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18019GB11011F00180101,341702018019GB11011F00180201 |
贵池区清溪河以南、南外环以北、南湖新村18幢101、101复式 |
根据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皖17执恢3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皖17执恢32号之二。 |
2 |
01187107B/池土国用(商品房)第008712-2011号 |
唐传国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18019GB11011F00180102,341702018019GB11011F00180202 |
贵池区清溪河以南、南外环以北、南湖新村18幢102、102复式 |
根据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皖17执恢3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皖17执恢32号之二。 |
3 |
0114728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
抵押权 |
341702018019GB11011F00180101,341702018019GB11011F00180201,341702018019GB11011F00180102,341702018019GB11011F00180202 |
贵池区清溪河以南、南外环以北、南湖新村18幢101、101复式;102、102复式 |
根据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皖17执恢3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皖17执恢32号之二,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在唐传国名下位于贵池区清溪河以南、南外环以北、南湖新村18幢101、101复式;102、102复式的房屋项下抵押权。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 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