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2-059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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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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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池土国用(2013)第108号 |
安徽拜尔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20003GB00019W00000000 |
安徽贵池工业园区 |
根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1702破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皖1702破3号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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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026649C、2014026650C、2015016405A |
安徽拜尔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20003GB00019F00010101、341702020003GB00019F00030101、341702020003GB00019F00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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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工业园、贵池区工业园区、贵池工业园区2#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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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1702破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皖1702破3号之四。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09月27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