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2-051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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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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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2017)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18157号 |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 |
抵押权 |
341702055004GB11006F00350205 |
贵池区南湖村(南外环以南、清溪河以东)南湖苑35幢205 |
根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皖1702执259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皖1702执2593号之一,解除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在项惜梅名下位于贵池区南湖村(南外环以南、清溪河以东)南湖苑35幢205的房屋项下抵押权。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08月24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