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是否动态调整 |
备注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不动产灭失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街道办事处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公安机关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公安机关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4 |
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公安机关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5 |
地图审核 |
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六条
|
送审者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6 |
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利用审批 |
涉密资料使用的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
成果利用者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7 |
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利用审批 |
涉密资料使用的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
产品利用者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是 |
名称变更,原名称为“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国际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利用审批” |
8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
涉密资料使用的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十四、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成果:1、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2、1:2000至1:500国际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3、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成果;4、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
成果利用者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9 |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
身份证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五条。 |
发证机关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