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2-021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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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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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36062B/池土国用(商品房)第003460-2009号 |
潘维亮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18005GB11023F10010104 |
贵池区桃园小区A1幢4 |
根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1702执恢61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1702执恢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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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03月24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