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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精简登记材料 优化登记业务工作流程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2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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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精简登记材料 优化登记业务

工作流程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多举措提高便民利企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现就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流程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已竣工交付的开发项目,部分购房人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因开发商撤离、破产等原因,未及时取得购房发票,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根据《关于印发主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8]41号)文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备案,无法提供购房总款发票的,市房地产管理处房产科出具开发商开发资质注销的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缴纳契税凭证,登记中心凭此材料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二、抵押登记类业务(含预抵押、余值抵押)不再收取证明抵押不动产价值资料,如评估报告、首付款发票、估价协议或价值确认书等,申请材料不再要求填写抵押物价值;

三、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或该不动产灭失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或不动产灭失的材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要求,如无法提供相关变更或不动产灭失的材料可填写承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窗口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附后);

四、《民法典》已明确放开超值抵押,今后不再审查超值抵押;

五、商品房办证购房总款发票收取扫描件,不再取收原件;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1年1月29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证明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566-2310310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身份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设定证明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2 之规定。

(四)证明的内容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内容。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登记审查时,发现承诺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2、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造成登记错误的,将申请人信息记入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记录,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3、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申请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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