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1-036
依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1702执恢4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1702执恢42号之二,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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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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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00131B/池土国用(商品房)第002370-2010号 |
李洪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18011GB11006F00020109 |
贵池区建设东路百荷南苑2幢9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1702执恢4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1702执恢42号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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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5013735、013011681 |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江支行 |
抵押权 |
341702018011GB11006F00020109 |
贵池区建设东路百荷南苑2幢9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10月19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