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设绿色生态矿山。严格绿色矿山创建准入,加强绿色矿山创建监管,继续开展绿色矿山第三方机构评价,实施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对标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完成绿色矿山考核评价体系及评分标准修订,加大争创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力度。
二是编制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市、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储备一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推进16个废弃矿山和21个已关闭的矿山生态修复,督促和规范在建与生产矿山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要求实施跟进式修复。
三是修复长江沿线生态。扎实做好长江(池州)经济带矿山生态修复,制定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完成长江沿线10公里范围内露天矿山修复任务。
四是攻坚矿山生态修复。打好“三大一强” 矿山生态修复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攻坚战,在已开展全市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紧盯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2021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2021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问题、市级层面排查问题、矿山综合整治问题、卫片执法及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开展对全市在建和生产矿山以及废弃矿山修复情况的排查整治,进一步提升绿色矿山创建覆盖面,促进矿山生态修复提质增效,着力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修复突出矛盾,促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健康有序。
五是夯实生态固碳基础。依托自然生态保护修复,夯实生态系统固碳基础。一方面,巩固和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依托现有自然资源生态,尊重自然资源禀赋特征,加强对长江、林地、耕地以及湿地等系统保护;坚持陆水统筹,巩固提升林业生态系统碳汇,稳步提升农田、湿地碳汇潜力。另一方面,系统科学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立足自然地理格局,统筹生态系统各要素协同性,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系统性工程,持续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巩固和提升陆水生态碳汇,提高自然生态固碳能力;探索建立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修复补偿制度,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同时,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分类施策、科学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