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1-009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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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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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地权证池字第01194771B、01194772B、池土国用(商品房)第021064/2011号、021065/2011号 |
孙荷莲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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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杏花村农产品批发大市场1幢124、124复式、125 |
依据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皖1722执恢2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皖1722执恢25号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4月16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