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0-042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房地权证池字第2015019517B号、2015019519B号、2015019520B号、2015019521B号、2015019689C号、池土国用(商品房)第004718/2015号、004719/2015号、004720/2015号、004723/2015号、004731/2015号、 |
成春平、李满菊 |
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贵池区白洋路浦西新城45幢108、109、110、111、112室 |
依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皖1702执恢42号之二 |
|
2 |
房地产他证池字第2015022704号 |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抵押权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9月22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