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 登录 |  注册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新闻中心 > 要闻联播

我市完成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工作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耕地保护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0-09-09 17:32
[字体:  ]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组织各县区开展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截至目前,三县一区已完成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工作,并经市政府公布实施。相较2015年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此次公布实施的补偿标准上调幅度较大,增加了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过渡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常规作物等补偿项目,增强了实施补偿的可操作性。其中,贵池区主要农作物补偿标准增幅在50%-71%(菜地140%),成片林木增幅15%-20%,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结构增幅在50%-82%;东至县主要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增幅在15%-50%(菜地100%),林木增幅在15%-20%,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结构增幅在43%-54%;石台县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为1320元/亩,超过其它县区,本次未作调整,一般菜地、水生作物、鱼塘调整幅度均超过60%,林木调整了幼龄林标准,幅度达83%,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结构增幅在50%-82%;青阳县水田和旱地农作物上调100元/亩分别为1300元/亩、1100元/亩,达到全市较高水平,成片园地标准上调15%左右,框架类结构房屋上调60%,其它类上调5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