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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专题专栏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中心动态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阅读次数:4357 信息来源: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3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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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二、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含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80元/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550元/件;
(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减半收取登记费:
(一)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四、免收登记费:
(一)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二)变更登记;
(三)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六)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七)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五、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一)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三)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四)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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