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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10-15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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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

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摘要

天地源矿评报字[2019]第164号

 

评估机构: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评估对象: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根据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关于申请摇号选定评估公司进行价款评估的报告》,因拟建池州至黄山(地区)铁路项目路线压覆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全部资源储量,青阳县拟将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资源储量置换到青阳泰兴矿业有限公司矿区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本次置换涉及“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委托人确定该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供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9年8月31日。

评估日期: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7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主要评估参数:截止2014年5月,本次评估矿区范围内,保有花岗岩矿资源储量(333)为303.76万m3;评估利用资源储量303.76万m3;设计损失量15.28万m3;采矿回采率98.00%;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282.70万m3;成荒率为30.00%;生产规模为40.00万m3/年,其中条石为12.00万m3/年,建筑石料为28.00万m3/年;评估计算年限8.57年,其中基建期1.50年,生产期7.07年;条石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53.98元/m3,建筑石料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6.33元/m3;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税原值1565.44万元;总成本费用:条石301.51元/m3,建筑石料77.93元/m3;经营成本:条石297.59元/m3,建筑石料74.01元/m3;折现率8%;地质风险调整系数k为1。

评估结论:本评估机构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3276.08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贰佰柒拾陆万零捌佰圆整。其保有储量单价为4.0394元/吨·矿石(3276.08÷303.76÷2.67)。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主要矿种)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8]1号),花岗岩原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为保有储量3.0元/吨·矿石。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公示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部情况,请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报告复核人(签名):

 

                              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天地源矿评报字[2019]第164号

 

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受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组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小组根据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对“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了评估。现将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昌区中北路车家岭尚城国际28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汪晓菲;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12;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37500093P。

 

2、评估委托人

评估委托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池州市清风西路125号。

 

3、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杨田镇政府对面;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经营范围:花岗岩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成交确认书,安徽凯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2000万元人民币取得该矿采矿权,于2015年3月签订了安徽省采矿权出让合同书,出让811.04万吨(303.76万立方米)的资源储量,该价款(出让收益)已缴纳完毕。

 

4、评估目的

根据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关于申请摇号选定评估公司进行价款评估的报告》,因拟建池州至黄山(地区)铁路项目路线压覆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全部资源储量,青阳县拟将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资源储量置换到青阳泰兴矿业有限公司矿区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本次置换涉及的“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委托人确定该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供参考意见。

 

5、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的对象: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根据青阳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证号为C3417232017067130144636,有效期限叁年,自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2日,矿区面积为0.1764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373.10米至+250米,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圈定,编号及拐点坐标如下:

拐点编号

1980西安坐标系

X

Y

1

3408532.34

39591129.96

2

3408732.34

39591129.96

3

3408732.35

39591569.96

4

3408532.35

39591569.96

5

3408330.13

39591659.03

6

3408140.77

39591473.03

储量估算范围在上述矿区范围之内,本次评估范围为上述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

 

6、评估基准日

根据委托日期,委托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考虑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实现日以及方便收集评估所需资料等因素,并符合《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的要求,因此本项目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8月31日。

 

7、评估依据

7.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

(4)《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

(5)《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

(6)《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

(7)《国土资源部关于施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9)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10)《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主要矿种)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8]1号);

(11)《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总则》(国家标准GB/T13908-2002);

(1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GB/T17766-1999);

(13)《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

(14)《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

(15)《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6)《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17)《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1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5号发布的《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CMVS11100-2008)》、《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

7.2、经济行为依据

(1)矿业权评估项目委托书;

(2)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关于申请摇号选定评估公司进行价款评估的报告》(青自然资规[2019年128号])。

7.3、矿业权权属依据

(1)矿山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MWJXH6C);

(2)采矿许可证(3417232017067130144636)。

7.4、评估参数选取依据

(1)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5月编制的《安徽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普查地质报告》;

(2)《安徽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普查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及评审备案证明(池青矿储备字[2014]03号);

(3)铜陵化工集团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编制的《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

(5)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安徽省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的函(池国土资函[2016]321号);

(6)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安徽省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的函》(青国土资函[2017]11号);

(7)成交确认书、安徽省采矿权出让合同书及其价款缴纳凭证;

(8)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

 

8、采矿权概况

8.1、矿区位置、交通及自然地理、经济状况

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位于青阳县城150º方向约12 千米处,行政区划隶属青阳县杨田镇涧泉村。查区中心点坐标(1980 西安坐标系):东径117°54′13″ ,北纬30°33′10″。

矿区有简易公路与318 国道相通,可达铜陵、芜湖、贵池、安庆诸市。矿区距北西池州长江码头直线距离约45 千米,铜(陵)~九(江)铁路从矿区西北侧的青阳童埠和贵池墩上通过。区内资源可由铁路、公路和水路运往全国各地交通方便。详见交通位置图。

矿区位于青阳县东偏南部皖南低山丘陵区,局部地势南高北低,区内海拔最高385.30 米以下,最低80 米,相对高差最大超过300 米。

本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雨量充沛,气候温湿,四季分明,年平均温度16℃,在7~8 月份气温最高可达40℃,1~2 月份气候最低可达-5~-7℃,无霜期约230 天,年平均降雨量1525.2 毫米。

本区物产丰富,经济以农、林及矿业为主,盛产竹、木、茶、桑、炭等产品,粮食以水稻为主,自给有余。矿业以花岗岩、石灰石、方解石、锑、铅锌等。

矿区东部、南部有山涧溪流流过,属常年性溪流。电力由华东电网供用,目前区内已有工业生产电网。青阳县人口约27 万,矿山劳动力资源可就地解决。

总之,矿区交通、自然地理及经济条件优越,可为矿山开发利用可提供较好的发展条件。

 

8.2、地质工作概况

区内地质工作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1933年王恒升、孙健初在九华山一带填制了1∶20万地质图,圈定了青阳~九华岩体。

1952年华东地质局李锡之等对大通、青阳、九华地区填制了1∶5万地质草图1200 平方千米。

1959~1965年省局317地质队进行的1∶2万安庆幅区域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矿区,同时部、局物探队做过1∶5万~1∶20万航磁,1∶20万金属量测量工作。

1956年~1958年原省局374地质队在青阳杨田东山~五昌庙一带进行了铅锌铜多金属矿普查、勘探地质工作,提交了《安徽青阳五昌庙铅锌矿最终地质勘探报告》。

1994年省局区调大队开展的1∶5万《青阳县幅》区域地质调查工作覆盖查区。同时安徽省地质科学研究所、物探队、区调队、中国科技大学等单位对青阳~九华岩体及成矿远景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本世纪初,省局321 队、地调院、冶金地勘单位在矿区及邻区开展了新一轮的矿产普查。

2014年5月,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普查地质报告》。该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审,青阳县国土资源局以“池青矿储备字[2014]03号”文备案。

8.3、区域地质

区内大地构造单元隶属于扬子准地台,下扬子台坳中Ⅳ级构造单元铜陵褶皱束的南。

区域地层属下扬子地层分区,芜湖-石台地层小区,主要为寒武纪~志留纪早世的古生代地层及第四纪地层。

区域构造位置属印支期七都复背斜的北西翼之次一级构造,为杨田埂向斜和杨美桥背斜,其南西端被九华山-青阳复式岩体吞噬。区内断裂构造较为发育,规模不等,主要发育于褶皱两翼及近转折端部位,按其走向可分为东西向、北东向、北西向、南北向断裂,断裂性质主要为正断层及平移断。

区域岩浆岩发育,主要为中、酸性侵入岩,多呈岩株产出,其侵入时代为燕山旋回(早、晚期),主要为九华山-青阳复式岩体。

本区位于安徽省长江中下游铁铜金银多金属成矿带中部,区内地质构造复杂,岩浆活动频繁,成矿条件较为有利,矿产资源较丰富。已发现矿种有铅、锌、钼、钨、铜、金、锰和硫铁矿、方解石、白云岩、花岗岩、石灰岩、石膏等。

8.4、矿区地质

8.4.1、地层

矿区位于岩浆岩区,地层不发育,仅在山涧坡谷地带见少量第四系残坡积物。

8.4.2、构造

矿区范围为花岗岩体分布区,断裂构造不发育,地表工作后未见地表断层分布。

8.4.3、岩浆岩

岩浆活动强烈,岩浆岩为青阳~九华花岗复式岩体中东堡超单元,古田单元中粒二长花岗岩。

岩浆岩覆盖整个查区范围,为古田单元二长花岗岩体的一部分。二长花岗岩体为燕山早期侵入体,灰~灰白色中粒二长花岗岩,属铝过饱和酸性。

8.5、矿床(体)地质

8.5.1、矿体特征

圈定建筑用花岗岩矿体一个,属二长花岗岩体一部分,矿体稳定,岩性为灰白~浅肉红色中粒二长花岗岩,矿体裸露地表。

矿体平面上呈六边形,南北长595m,东西最大宽约430m,平面分布面积约0.1764Km2。矿体实际出露标高为+373.1m~+250m。

8.5.2、矿石质量

(1)矿石矿物成份

矿石矿物成分:主要为钾长石(30-35%)、斜长石(30%左右)、石

英(15-20%)和少量黑云母(<5%),付矿物以磁铁矿为主,少量榍石等其它矿物。

①钾长石:颗粒较大,一般为1.5mm~4.0mm,不规则柱状,有交代包裹斜长石现象。

②斜长石:矿物粒度一般为1.5mm~4.0mm,多为自形、半自形板状,以更长石为主,见环带构造及钠长双晶。

③石英:它形粒状,一般分布于长石颗粒之间,部分呈填隙状分布。

④黑云母:片状、六方形,局部富集,略见绿泥石化现象。

(2)矿石化学成分

东堡超单元古田单元岩体为铝过饱和酸性岩,属碱质岩类。

(3)矿石放射性

6个样品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γ≤1.3,aeRa≤350 Bq·kg-1,aeRa≤200 Bq·kg-1。各项指标达A类装饰装修材料的要求。

(4)抗压强度

单轴饱和状态Rw抗压强度为64.8MPa。

8.5.3、矿石的结构、构造

(1)矿石结构

矿石结构主要为中粒结构,矿物粒度较为均匀,一般为1.5~4mm之间。

(2)矿石构造

矿石构造为块状构造,据ZK51 孔揭露及地表局部新鲜露头观察,地表岩石裂隙较发育,深部(孔深20 米后)矿石完整性良好,裂隙较少。

8.5.4、矿石类型

(1)矿石自然类型

矿石自然类型:中粒二长花岗岩。

(2)矿石工业类型

矿石工业类型:建筑用花岗岩。

8.5.5、矿石顶底板

矿体裸露地表,矿体即为二长花岗岩体的一部分,其围岩、底板均为二长花岗岩。

地表二长花岗岩风化较强,由于其覆盖在新鲜的原岩之上,又可视为剥离物。根据地质测量和ZK51 揭露,矿体风化较为强烈,风化、半风化层厚度可达2~10 米,山涧凹陷地段达20 米,ZK51 显示风化、半风化层厚度的二长花岗岩视厚度为11.50~18.5。

8.5.6、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邻区的闽青花岗岩矿,位于矿区北东4.6千米处,与矿区矿体同属古田单元的中粒二长花岗岩体,其矿山上部花岗岩可直接破碎成合格花岗岩石子用于桥墩等优质建筑用花岗岩矿利用。矿石加工技术性能满足现行加工工艺要。

8.6、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8.6.1、水文地质条件

本矿区属皖南低山丘陵区,地势南高北低。矿体位于侵蚀基准面之上,远离地表水体。地表水自然排泄通畅,矿坑积水因素主要来自大气降水。

1)含水岩组分布特征

①风化花岗岩类孔隙含水岩组

厚度一般2~8米不等,覆盖于矿体之上,岩性为风化二长花岗岩,位于地下水位以上,透水但不含水,总的来说,其含水性较弱,为透水弱含水岩组。

②花岗岩裂隙弱含水岩组

主要为二长花岗岩。岩石完整,含弱裂隙水,为矿区弱裂隙水含水岩组。

(2)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矿区地下水主要受大气降水补给,大气降水通过裂隙垂直下渗,主要以地下径流方式排出区外。矿体位于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以上,有利自然排水,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属I 类。

8.6.2、工程地质条件

矿区以块状构造为主,构造简单,岩性单一,根据岩石成因类型、岩性变化及其物理力学差异程度将其划分为风化花岗岩松散岩类工程地质岩组和坚硬块状二长花岗岩工程地质岩组。各岩组的工程地质特征如下:

(1)风化花岗岩松散岩类工程地质岩组

厚度一般2~8 米不等,分布于矿体之上,主要为砂质粘土、亚

粘土,粗砂,不均一,分选性差,受地下水影响明显,该岩组工程地质稳定性差。

(2)坚硬块状二长花岗岩工程地质岩组

岩性主要为含二长花岗岩。岩石完整、块状,质地致密,属坚硬工程地质岩组。

节理裂隙面调查:在矿区地表岩石呈风化、半风化状,主要发育有5 组,以北北东、北东、北西西向3 组较为发育,其次为东西、南北向。节理发育间距较大,一般大于10 米。地表节理裂隙的形成与风化剥蚀关系密切。钻孔中岩心完整,局部见倾角60°~80°裂隙。

总之,岩组工程稳定性较好,工程地质条件简单。

8.6.3、环境地质条件

矿区处在华南地震区北部,长江中下游地震亚区的扬州~铜陵地震带的南端,郯庐地震带南东侧。据铜陵市抗震规划资料,铜陵及邻近区域近640 余年以来共发生有感地震69 次,一般震级Ms≤5 级,说明本区有地震活动,震级低,危害性小。

矿区位于青阳县杨田镇涧泉自然村内,目前无大的矿业活动,植被发育,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河水常年不干涸,水质良好,本矿床规模小,对未来环境影响较小。本区未发现放射性异常,对环境基本无污染。

未来露采矿坑的形成,预测采坑局部可能产生小型滑坡或坍塌问题。山洪是未来本矿山开采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洪水可破坏露采边坡稳固性。

矿山开采过程中不产生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工业废水,矿山的主要污染物为粉尘、噪音,因矿区远离居民区,其对周围环境影响轻微。开采矿石的采坑通过闭坑、复绿可降低生态环境的破坏性。矿区环境地质条件良好。

综上所述,本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属Ⅰ类。

8.7、矿山沿革和开发利用现状

该采矿权属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凯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拥有。矿山自取得该矿采矿许可证后,一直未进行基建。

9、评估实施过程

评估工作自2019年8月29日开始至2019年9月27日结束。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评估政策和法规规定,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我公司组织与该评估项目相适应的评估人员,对该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项目实施了如下的评估程序:

(1)接受委托阶段:2019年8月29日,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选取本公司为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在此基础上我公司与委托方明确了此次评估的目的、对象、范围,并组成评估工作小组,拟定评估工作计划和评估方案,提供了评估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

(2)现场查勘阶段: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日。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进行了现场踏勘和产权核实,查阅有关资料,征询、了解、核实矿床地质勘查、矿山建设等基本情况,实地考察矿山地形地貌等情况,现场收集、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地质资料、设计资料,调查走访了该矿周边矿山的生产经营情况等。

(3)评定估算阶段: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25日。本项目评估小组成员依据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调查有关矿产开发及销售市场,按照既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定估算,完成评估报告初稿。

(4)提交报告阶段:2019年9月26日。评估报告书经过公司内部审核,在遵守评估规范、指南和职业道德的原则下,复核评估结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于2019年9月27日提交正式评估报告给委托人。

 

10、评估方法

10.1、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包括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1)不选取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理由

适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的前提条件:可以获取同一区域、相同矿种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具有可比量化的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虽然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已经正式发布,但无可比量化的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故不适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进行评估。

(2)不选取交易案例比较法理由

适用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的前提条件:有一个较发育的、正常的、活跃的矿业权市场;可以找到相同或相似条件要求的参照案例;具有可比量化的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本项目不适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评估。

(3)选取折现现金流量法的理由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采矿权的具体特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具有一定规模、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并被测算,其未来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其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技术经济参数可参考同行业实际技术经济参数和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数据确定。因此,评估认为该采矿权的资料基本齐全、可靠,基本达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要求。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4)不选取收入权益法的理由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适用收入权益法的前提条件之一: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不具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条件。

本项目评估方法已经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故本次不再选取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

10.2、评估方法的原理、计算公式

折现现金流量法:将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式中:P—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CI—CO)—年净现金流量;

       i—折现率;

t—年序号(i=1,2,…,n);

       n—计算年限。

折现系数[1/(1+i)t]中t的计算: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

10.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处理方式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照相应的评估方法和模型,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333 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并计算其单位资源储量价值,其中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计算单位资源储量价值时,矿山服务年限超过30 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30 年计算。

(2)根据矿业权范围内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及地质风险调整系数,估算出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式中:P——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P1——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333)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

Q1——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Q——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334)?;

k——地质风险调整系数。

(3)地质风险调整系数(k)取值应考虑矿种、矿床类型、矿床地质工作程度、矿床勘查类型以及矿业权范围内预测的资源量与全部资源储量的比例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参照表10-1。

表10-1  k 取值范围参考表

按(334)?占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比例

大于40%

小于40%大于等于30%

小于30%大于等于20%

小于20%大于等于10%

小于10%大于0

0

一类矿产

0.8

0.801-0.850

0.849-0.900

0.901-0.950

0.951-0.98

1

二类矿产

0.9

0.901-0.925

0.926-0.950

0.951-0.975

0.976-0.990

1

三类矿产

1

1

1

1

1

1

 

11、评估参数的确定

11.1、评估指标和参数选取依据

评估指标和参数的取值主要参考《安徽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普查地质报告》(以下简称《普查地质报告》)和青阳县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证明、《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和审查意见书,以及评估人员掌握的其他资料确定。

11.1.1、对《普查地质报告》的评述

《普查地质报告》由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5月编制,编制单位具有编写该报告的资格。开展的野外勘查、报告编制基本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方法正确,该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审,青阳县国土资源局以“池青矿储备字[2014]03号”文备案。报告所提交的资源储量可作为本次评估依据。

11.1.2、对《开发利用方案》的评述

《开发利用方案》由铜陵化工集团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编制,编制单位具有编写该《开发利用方案》的资格;《开发利用方案》通过了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开发利用方案》采用的矿产开采、开拓方式和采矿方法及开采工艺与矿体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相适应,矿山建设规模符合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基本相适应;内容比较齐全,基本符合编写要求。技术、经济参数选取基本合理,可以作为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依据。

11.2、评估技术指标和经济参数

11.2.1、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根据《普查地质报告》及其评审备案证明,截至2014年5月,本次评估矿区范围内,保有花岗岩矿资源储量(333)303.76万m3

矿山至今一直未生产,储量核实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一致。

根据《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简单调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均视为(111b)或(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则本项目333类资源储量全部参与评估。

因此,确定本次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303.76万m3

11.2.2、采矿方案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本方案确定采用露天开采,汽车~公路开拓运输方式,开采方式为锯石机切割和中深孔松动爆破,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

本次评估采用上述采矿方案。

11.2.3、产品方案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产品方案分两种:建筑用条石和建筑石料。

本次评估采用上述产品方案。

11.2.4、开采技术指标

(1)设计损失量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资源利用率为94.97%,则设计损失量为15.28万m3(303.76*(1-94.97%))。

(2)采矿回采率和成荒率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回采率为98.00%,成荒率为30.00%。本次评估确定以此参与评估。

11.2.5、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采矿损失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1-采矿回采率)

采矿损失量=(303.76-15.28)×(1-98.00%)=5.77万m3

可采储量=303.76-15.28-5.77=282.71万m3

本矿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为282.71万m3,其中建筑用条石为84.81万m3(282.71*30.00%),建筑石料为197.80万m3(282.71-84.81)。

详见附表二。

11.2.6、生产规模及矿山服务年限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对拟建、在建和改扩建项目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应根据审批或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管理部门核准生产能力文件等确定生产能力。本项目评估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与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规模为40.00万m3/年。矿山服务年限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T—矿山合理服务年限;

Q—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

A—年生产能力;

            

本矿山服务年限为7.07年,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基建期为1.5年,因此,评估计算年限为8.57年,即基建期自2019年9月至 2021年2月,生产期自2021年3月至 2028年3月。

11.2.7、产品价格及销售收入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规定,产品销售价格采用一定时段的历史价格平均值确定。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的矿产品市场价格,其结果均视为对未来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判断结果。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建筑用条石销售价格为400.00元/m3,建筑石料价格在35.00元/吨左右。

因矿山一直未生产,评估人员未能收集到本矿山相关产品价格资料。

评估人员经现场调查,了解到,近一年当地建筑用条石价格差异较大,作为荒料能切割成板材的销售价格基本上在600.00元/m3,一般只能作为墙面、地面、柱面和栏杆的条石含税销售价格维持在400.00元/m3左右;建筑石料含税坑口价基本上保持在40.00~50.00元/吨之间。

评估人员经综合考虑本矿区的交通位置、开采技术条件及市场需求状况,以及本次的评估目的,本着谨慎的原则,确定本矿山建筑用条石含税销售价格为400.00元/m3,折合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53.98元/m3(400.00/1.13);确定建筑石料含税销售价格45.00元/吨,折合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6.33元/m3(45.00*2.67/1.13,矿石比重为2.67吨/m3)。评估以此作为本项目销售价格的计算依据。

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假设本矿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则:

正常年销售收入=∑年产量×销售价格

=12.00×353.98+28.00×106.33

=7225.00(万元)

销售收入估算详见附表三。

11.2.8、固定资产

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分析确定;也可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账面值分析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全部按自有资金处理,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借款。”“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中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时,合理剔除预备费用、征地费用、基建期贷款利息等,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包括分部工程费用(如井巷工程、设备、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费用。”“作为取值依据的资料必须是由具有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正式编制的。”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依照上述原则,剔除挂牌出让价款,流动资金,综合治理保证金计入成本,固定资产投资1750.14万元,其中开拓工程为365.24万元,房屋建筑物30.00万元,机器设备为954.90万元,其他费用为400.00万元。

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将固定资产分为三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井巷工程,其他费用按比例分摊入上述三类固定资产。

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含税原值为1750.14万元,其中开拓工程为473.45万元,房屋建筑物38.89万元,机器设备为1237.80万元;固定资产折合不含税原值为1565.44万元,其中,开拓工程为434.36万元,房屋建筑物为35.68万元,机器设备1095.40万元。

矿山基建期为1.5年,固定资产原值在基建期内按月均衡投入。详见附表一、附表四。

11.2.9、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更新改造资金及回收抵扣进项设备增值税

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规定,固定资产投资余值回收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清理变现费用,以评估计算期末固定资产净值作为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回收的固定资产残值应按固定资产投资乘以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计算。房屋建筑物、设备等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在其计提完折旧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开拓工程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矿山服务年限,不留残值;房屋建筑物按20年折旧,残值按原值的5%计算;机器设备综合折旧年限为12年,残值按原值的5%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项目机器设备投资含税原值1237.80万元,经计算,机器设备进项增值税为142.40万元(1237.80×13%÷1.13)。

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次评估机器设备按12年折旧,残值按原值的5%计算,经计算,在评估计算年限内机器设备回收余值481.14万元。

根据国家实施营改增改革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房屋建筑物按9%增值税税率估算进项增值税算。本项目房屋建筑物投资含税原值38.89万元,经计算,房屋建筑物进项增值税为3.21万元(38.89×9%÷1.09)。

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按20年折旧,残值按原值的5%计算,经计算,在评估计算年限内回收余值23.67万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本次评估开拓工程与房屋建筑物,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不再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生产期各期抵扣的开拓工程与房屋建筑物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回收抵扣的进项增值税。详见附表八及附表一。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规定,本次评估在矿山生产期开始,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动力和维修费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机器设备进项增值税;当期未抵扣完的机器设备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生产期各期抵扣的机器设备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回收抵扣的机器设备进项增值税。详见附表八、附表一。

则计算期内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合计为504.81万元。详见附表五。

11.2.10、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非金属矿山的流动资金可以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15%资金率估算流动资金。本着公平市场原则,参考类似企业平均水平,本项目评估确定固定资产资金率取值13%。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为1750.14万元,则流动资金为227.52万元(1750.14×13%)。

流动资金在生产期初一次性投入,评估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

11.2.11、经营成本及总成本费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对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可参考接近评估基准日时完成的、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类似资料以及现行相关税费政策规定等资料分析估算成本费用,也可参考相关单位公布的价格、定额标准或计费标准信息,类比同类矿山分析确定。本矿山为拟建矿山,评估人员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生产成本,通过类比同类矿山分析,确定本次评估的经营成本和总成本费用。

评估人员通过调查临近类似生产矿山,了解到,单位条石生产成本在300.00元/m3,建筑石料生产成本在74.76元/ m3左右(28×2.67)。

经营成本采用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利息支出(财务费用)后确定。总成本费用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生产成本由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安全费用等构成。期间费用由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构成。生产成本及期间费用确定过程如下:

(1)材料费

《开发利用方案》未列明材料费,评估人员通过类比相同生产规模的同类矿山,并结合当地矿山平均水平确定不含税单位材料费为条石70.00元/m3、建筑石料12.02元/m3

(2)燃料及动力费

《开发利用方案》未列明燃料及动力费,评估人员通过类比相同生产规模的同类矿山,并结合当地矿山平均水平确定不含税单位燃料及动力费为条石65.00元/m3、建筑石料10.68元/m3

(3)工资及福利费

《开发利用方案》未列明工资及福利费,评估人员通过类比相同生产规模的同类矿山,并结合当地矿山平均水平确定单位工资及福利费为条石72.00元/m3、建筑石料16.02元/m3

(4)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固定资产采用年限法计算折旧,折旧费计算参见附表五。

开拓工程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评估计算年限,不留残值,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61.46万元(61.46/7.07)。

房屋建筑物:按平均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计,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1.69万元(35.68×(1-5%)/20)。

机器设备:按平均折旧年限12年、残值率5%计,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为86.72万元(1095.40×(1-5%)/12)。

经测算,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合计149.87万元,单位矿石折旧费3.75元/ m3(149.87/40.00)。

(5)安全费用

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露天开采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元/吨。

本项目评估安全费用取5.34元/吨(2×2.67)。

(6)修理费

《开发利用方案》未列明修理费,评估人员通过类比相同生产规模的同类矿山,并结合当地矿山平均水平确定不含税单位修理费为条石20.00元/m3、建筑石料8.01元/m3

(7)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取消保证金制度,分类退还保证金,将退换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企业按照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需求的原则,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适用期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的函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的函》,该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费用267.83万元,土地复垦费用为542.04万元。本项目评估矿山可采储量为282.71万m3,则本次评估确定单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用为2.86元/m3((267.83+542.04)÷282.71)。

(8)其他制造费用

《开发利用方案》未列明其他制造费用,评估人员通过类比相同生产规模的同类矿山,并结合当地矿山平均水平确定单位其他制造费用为条石20.00元/m3、建筑石料8.01元/m3

(9)管理费用

《开发利用方案》未列明管理费用,评估人员通过类比相同生产规模的同类矿山,并结合当地矿山平均水平,确定单位其他管理费用按生产成本的15%计提。本项目评估据此确定单位管理费用为条石38.84元/m3(258.95*15%)、建筑石料10.00元/m3(66.69*15%)。

(10)销售费用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销售费用按销售收入的1%计提。本项目评估据此确定单位销售费用为条石3.54元/m3、建筑石料1.06元/m3

(11)财务费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财务费用只计算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全部按自有资金处理、不考虑固定资产借款利息),设定流动资金中70%为银行贷款,在生产期初借入使用,贷款利率按自2015年10月24日起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按期初借入、年末还款、全时间段或全年计息。则: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227.52万元×70%×4.35%=6.93万元

折合单位财务费用0.17元/m3(6.93/40.00)。

综上所述,则正常生产年份单位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为:

单位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即建筑用条石单位总成本费用为301.51元/m3,建筑石料单位总成本费用为77.93元/m3

单位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财务费用

即建筑用条石单位经营成本为297.59元/m3、建筑石料单位经营成本为74.01元/m3

11.2.12、销售税金及附加

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及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算以应交增值税为计税基数。

(1)增值税

年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收入×增值税税率

进项税额=年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修理费×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销项增值税税率、进项增值税税率均为13%;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购进设备(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进项增值税,可在矿山生产期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动力和维修费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当期未抵扣完的设备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抵扣完设备、开拓工程与房屋建筑物进项增值税后的正常生产年份(以2022年为例)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7225.00×13%=939.25万元

进项税额=(1176.42+1079.04+464.28)×13%=353.57万元

年应缴增值税=939.25-353.57=585.68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应交增值税为税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本次评估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正常生产年(以2022年为例):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5.68×5%=29.28万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从2005年10起,教育费附加率提高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按应纳增值税额的3%计费。

正常生产年(以2022年为例):

应缴教育费附加=585.68×3%=17.57万元

(4)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

正常生产年(以2022年为例):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585.68×2%=11.71万元

(5)资源税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6〕1037号)及其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花岗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4%,本次评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花岗岩矿的资源税税率为4%。

正常生产年(以2022年为例):

应缴资源税=7225.00×4%=289.00万元。

则:销售税金及附加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347.57万元。

11.2.13、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

应缴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税率

正常生产年(以2022年为例):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69.38万元。

11.2.14、折现率

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其基本构成为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之和。无风险报酬率选取通常可以参考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或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来确定。风险报酬率根据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行业风险报酬率和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累加确定。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折现率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相关方式确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凡涉及国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以下的探矿权评估折现率取9%。

本项目为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参照上述规定折现率取8%。

11.2.15Q1、Q、k取值

本项目Q1(评估计算年限内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和Q(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同为保有资源储量303.76万m3。Q中没有资源量(334)?,k取值为1。

 

12、评估假设

本报告所称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是基于所列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下列基本假设而提出的公允出让收益评估值意见:

(1)所遵循的有关政策、法律、制度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所遵循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采选技术和经济条件等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2)在矿山开发收益期内有关价格、成本费用、税率及利率因素在正常范围内变动;

(3)无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13、评估结论

本评估机构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安徽凯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广德口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3276.08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贰佰柒拾陆万零捌佰圆整。其保有储量单价为4.0394元/吨·矿石(3276.08÷303.76÷2.67)。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主要矿种)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8]1号),花岗岩原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为保有储量3.0元/吨·矿石。

 

14、特别事项说明

14.1、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本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本公司对使用本评估结果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14.2、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评估报告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委托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的调整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利率的变动、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等。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之后和本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的调整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果。若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源量等数量发生变化,在实际作价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当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而对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14.3、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果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委托方及相关方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2)评估工作中委托方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本评估报告及附件评估计算过程的说明,报告附表及附件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评估项目负责人和评估报告复核人签名,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5)上述评估结果是基于一般市场条件,由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对矿业权在指定交易目的、确定时点的价值估计数额,质、量均不等同于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交易双方对矿业权交换价值认可的结果。评估结果不得作为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的保证。

 

15、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仅供委托方委托的评估目的和送交评估主管机关审查公示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评估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且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条件下,根据公开的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出让收益评估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其评估值的影响。若当前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若用于其他评估目的时,该评估结果无效。

 

16、评估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报告复核人:

 

17、评估专业人员及报告日

 

王  剑(矿业权评估师、采矿高级工程师):

 

张建军(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地质高级工程师):

 

丁海丰(评估助理):

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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