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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08-2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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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摘 要

红晶石评报字[2019]第093号

 

评估对象: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评估委托方: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评估机构: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矿区范围内有新增资源储量尚未进行有偿处置,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需对该矿新增资源储量对应的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参数:截至2018年底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为754.00万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754.00万吨;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计算的评估用设计利用资源储量690.30万吨;采矿回采率97%,贫化率2%;可采储量为669.59万吨;生产能力80.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8.54年;固定资产投资原值5440.11万元、净值4358.49万元;无形资产投资524.18万元;单位总成本33.51元/吨,单位经营成本为28.01元/吨;产品方案为冶金用白云岩矿;冶金用白云岩矿不含税销售价格46.20元/吨;折现率8%。

评估结论:

出让收益评估值: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2107.3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零柒万叁仟陆佰元整;其中:马屋二号段(原兴国矿业)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201.00万元,马屋一号段(五溪矿业)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1906.36万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算结果: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冶金用白云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单位保有资源储量为2.1元/吨;该矿新增资源储量(980.29万吨)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结果为2058.61万元(980.29×2.1)。

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的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建议按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2107.3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零柒万叁仟陆佰元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马屋二号段(原兴国矿业)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201.00万元,马屋一号段(五溪矿业)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1906.36万元)。

重要提示:

1、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资源量433.67万吨资源量价款已全部交清,原宝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缴纳了36万吨资源量的价款;原安徽省兴国矿业有限公司处置价款的资源量为167.24万吨,采矿权价款(1204128.00元)已缴清。

2、本次评估计算的增加资源量包含马屋二号段(原兴国矿业)财建基准日(2006年9月30日)至2007年5月15日期间消耗资源量11.01万吨(44.01-33)。

3、该矿采矿权范围内尚有边坡压覆量(333类压覆量)371.84万吨未参与本次出让收益评估。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本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全文。

 

 

 

(此页无正文)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路 璐

 

 

矿业权评估师:路 璐

 

 

秦元萍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目   录

一、正文目录

1.矿业权评估机构. 7

2.评估委托方和采矿权人. 7

3.评估目的. 8

4.评估对象和范围. 8

4.1 评估对象和范围. 8

4.2 矿业权历史及价款处置情况. 9

5.评估基准日. 10

6.评估依据. 10

7.评估原则. 13

8.采矿权概况. 13

8.1矿区交通概况. 13

8.2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13

8.3地质工作概况. 14

9.矿区地质概况. 15

9.1 地层. 16

9.2 构造. 17

9.3 岩浆岩. 17

9.4 矿体特征. 17

9.5 矿石质量. 18

9.6 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19

9.7 开采技术条件. 19

10.矿区开发现状. 20

11.评估过程. 20

12.评估方法. 21

13.评估指标与参数. 22

13.1收集的主要评估资料的评述. 22

13.2截至2018年底保有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确定. 23

13.3开采方案及产品方案. 24

13.4评估用可采储量的确定. 24

13.5生产能力. 25

13.6评估计算年限. 25

13.7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26

13.8流动资金. 29

13.9销售收入. 29

13.10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估算. 31

13.11销售税金及附加. 33

13.12所得税. 35

13.13折现率. 35

14.本项目评估假设条件. 36

15.评估结论. 36

15.1 采矿权评估价值. 36

15.2 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36

15.3 评估结论. 38

16.有关问题的说明. 38

16.1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38

16.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38

16.3 评估结论有效的其它条件. 39

16.4 特殊事项说明. 39

16.5 其他责任划分. 40

16.6 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范围. 40

17.评估报告日. 40

18.评估责任人员. 41

19.其它评估人员. 41

二、附表目录

附表一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附表二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附表三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折旧估算表;

附表四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评估单位成本确定依据表;

附表五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评估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附表六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评估销售收入估算表;

附表七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评估税费估算表;

附表八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评估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计算表。

三、附件附后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红晶石评报字[2019]第093号

 

受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采矿权评估项目组,对“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进行了出让收益评估,现将采矿权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矿业权评估机构

名称: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2号楼5层5BC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158412XP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20号

2.评估委托方和采矿权人

本评估项目评估委托方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项目采矿权人为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149821579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五溪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汪德;

注册资本:壹仟壹佰贰拾捌万圆整;

成立日期:1997年11月26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白云石开采、白云石、石子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要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评估目的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矿区范围内有新增资源储量尚未进行有偿处置,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需对该矿新增资源储量对应的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参考意见。

4.评估对象和范围

4.1 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根据该矿现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3417002010126120093508,附件第3页),采矿权人: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阳县蓉城镇;矿山名称: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开采矿种:冶金用白云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80.00万吨/年;矿区面积:0.1163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210米至50米标高;有效期限:叁年,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5日;发证机关:池州市国土资源局。矿区范围共由以下8个拐点圈定:

拐点编号

1980西安坐标系

X

Y

1

3390831.89

39575462.69

2

3390603.90

39574897.69

3

3390738.89

39574897.69

4

3390792.89

39574828.68

5

3390843.90

39574887.69

6

3390898.90

39575118.70

7

3390997.90

39575398.69

8

3390866.90

39575462.70

经评估人员核实,《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整合区详查地质报告》和《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2018年度矿山储量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附件第60、196页)、《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开采范围(附件第122页)均在上述矿区范围内。

因此,本次评估范围以上述矿区范围为准。根据调查,评估范围内无其它矿业活动,也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4.2 矿业权历史及价款处置情况

该矿由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马屋一号段(采矿权人: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溪矿业”)和马屋二号段(采矿权人:安徽省兴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国矿业”)两个矿山整合而成。

马屋一号段(五溪矿业):始建于2004年4月,于2004年10月正式投产运行,2007年8月之前矿区内由两个采矿权组成,即青阳县宝源非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青阳县宝源非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形成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马屋一号段采矿权。根据采矿权人提供的《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受理时间:2004年6月22日、2006年9月27日)及《承诺书》表明(附件第202-204页),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资源量433.67万吨资源量价款已全部交清,原宝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只缴纳了36万吨资源量的价款,整合部分还有(333级)237.87万吨资源量价款未缴纳。

马屋二号段(兴国矿业):始建于2004年4月,于同年10月投产。根据《青阳县矿业权出让合同》(2007年7月,附件第205-209页),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出让该采矿权,受让人为安徽省兴国矿业有限公司,矿区面积0.026平方公里,出让资源量167.24万吨,出让年限11年,采矿权价款为1204128.00元,该价款已缴清(附件第210-213页)。

上述两矿历史均有越界开采现象,其中马屋一号段向其矿界外东北部整合区内越界30米,越界资源量3.12万吨;马屋二号段向南部马钢矿区越界最远达20米,越界资源量47.83万吨;经了解,上述越界开采行为已经过当地国土主管部门处罚。

2013年,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池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批复》(皖国土资函[2013]1462号)及2013年4月28日青阳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关于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整合后办理采矿许可登记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148号),批准上述两矿进行整合,整合主体为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本公司受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对上述整合后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红晶石评报字[2014]第103号 总第2166号),评估基准日2014年7月31日,评估结果为995.88万元,该报告已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采评备字[2014]16号)。目前,该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采矿权人尚未根据该评估结果缴纳采矿权价款(附件第216-219页)。

2015年3月,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受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对上述整合后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天地源矿评报字[2015]第072号),评估基准日2015年2月28日,评估结果为1091.71万元,该报告未备案。目前,该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采矿权人尚未根据该评估结果缴纳采矿权价款(附件第220-222页)。

2018年2月,本公司受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对上述整合后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增加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红晶石评报字[2018]第014号 总第2661号),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评估结果为1326.75万元,该报告已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函[2018]102号)。目前,该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采矿权人尚未根据该评估结果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附件第223-226页)。

5.评估基准日

根据该项目委托时间及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相关规定,本项目选用2019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中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该基准日客观有效标准。

6.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6.1法规依据

6.1.1 1996年8月29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1.2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1.3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6.1.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6.1.5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6.1.6《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

6.1.7《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1002);

6.1.8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 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6.1.9《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2006年);

6.1.10 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文《关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6.1.11《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2008年9月1日执行);

6.1.12《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6.1.1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3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36号);

6.1.14《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6.1.15《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6.1.16《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6.1.17《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6.1.18《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1.19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3 号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6.1.20《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年4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8〕32号);

6.1.2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2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6.1.2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主要矿种)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8〕1号);

6.1.2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

6.2 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

6.2.1 矿业权评估项目委托书;

6.2.2《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整合区详查地质报告》;

6.2.3《关于<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整合区详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皖矿储备字[2014]010号)及其评审意见书(皖矿储评字[2014]007号);

6.2.4《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2.5《关于<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的函》(池国土资矿便函[2014]4号)及审查意见书(池开矿方案审字[2014]03号);

6.2.6《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2018年度矿山储量报告》;

6.2.7采矿权人提供的财务资料;

6.2.8评估人员收集和调查的其它资料。

7.评估原则

7.1 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原则;

7.2 遵循产权主体变动原则;

7.3 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原则;

7.4 遵循贡献性、替代性、预期性原则;

7.5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原则;

7.6 遵守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地质勘查规范原则;

7.7 遵循采矿权价值与矿产资源相依原则;

7.8 遵循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

8.采矿权概况

8.1矿区交通概况

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位于池州市青阳县城260°方向8公里处,行政属蓉城镇云山村管辖。矿区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径117°46ˊ59″,北纬30°38ˊ07″。矿区有矿山公路连接318国道,距318国道仅1公里,北部有安徽铜陵~江西九江铁路通过,西距池州港38公里,北距铜陵港42公里,交通方便。

交通位置图见附件第20页。

8.2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矿区属于长江中下游平原的南缘的沿江丘陵区,山体总体主要构造脊线呈北东向展布,总体地势南北高,中间低,矿区周边南部最高点海拔标高+194.1米,北部最高点海拔标高+208.3米,东部最高点海拔标高+221.2米,最低点在矿区西侧,海拔标高+45.42米,相对高差175.78米,矿区侵蚀基准面标高为+45米。

该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雨量充沛,气候温湿,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6℃,在7~8月气温最高可达41℃,1~2月气温最低可达-5~-12℃,无霜期约230天,年平均降水量1525.2毫米,植被主要为灌木林地。

该区物产丰富,经济以农、林及矿业为主。盛产竹、木、茶等山林产品。粮食以水稻为主,自给有余。矿业以方解石、白云岩、石灰石、铜、钼等为主。劳动力资源较为充足。

矿区北西部有小溪水,为当地主要工业生产及农业用水水源,可作为矿区生产供水水源;矿区生活用水由青阳县五溪新区自来水直供。矿区用电属于华东电网。矿区已开通1条380伏低压动力输电线路,矿区附近村镇均已形成有线、无线通讯网络全覆盖。

8.3地质工作概况

1991年~1993年,省区域地质调查所进行过1:5万青阳县幅区域地质调查。

1993~1994年,冶金部华东地质勘查局803队,在该区进行地质勘探并提交过《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勘探地质报告》。

2004年4月,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1地质队在该区开展了地质工作,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马屋一号段资源储量确认报告》(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文号池矿储评字[2004]17号),评审同意确认该矿区开采范围内白云岩矿资源量(333)类433.67万吨。该队于同年4月又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马屋一号段资源储量确认报告》(宝源矿区)。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文号池矿储评字[2004]31号),评审同意确认该矿区开采范围内白云岩矿资源量(333)类167.51万吨。

2006年1月11日,青阳县宝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申请采矿权转让给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申请经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皖国土资采转[2006]06号),2007年8月青阳县宝源非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形成新的采矿权。

2011年10月,铜陵市金石矿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马屋一号段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评审同意确认矿界范围内累计查明冶金用白云岩矿资源/储量(111b+122b+333)类矿石量625.06万吨。矿山已消耗资源/储量(111b)类矿石量311.58万吨。矿山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类313.48万吨,其中(122b)类资源储量140.75万吨,(333)类资源量172.73万吨。

2007年6月,池州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服务中心在该区开展了地质工作,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马屋二号段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2006年首次)。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评审意见书文号池矿储评字[2007]23号,评审确认截止2007年5月15日全矿床资源储量(111b+122b+333+2M22)白云岩矿267.80万吨。其中:消耗白云岩矿资源储量(111b)44.01万吨。保有(122b+333+2M22)白云岩矿223.79万吨。其中:(122b)类资源储量白云岩矿58.37万吨。(333)类资源量白云岩矿108.87万吨。暂不利用(2M22)类资源量白云岩矿56.55万吨。

2013年4月,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池州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服务中心对整合区进行了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并于同年10月30日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整合区详查地质报告》,该报告已经过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的评审,并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皖矿储备字[2014]010号)。

2014年、2015年、2016年,采矿权人均委托安徽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有限公司编制了各年度的储量年报。

2017年12月,安徽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有限公司受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该矿采矿权范围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2017年常测),于2018年1月编制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2017年度矿山储量报告》。

2019年1月,安徽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有限公司受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该矿采矿权范围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2018年常测),于2019年1月编制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2018年度矿山储量报告》。(据矿山负责人介绍并经咨询委托方了解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对储量年报不进行评审,故该报告未进行评审。)

9.矿区地质概况

矿区所在区域位于扬子准地台(Ⅰ),下扬子台坳(Ⅱ)的南缘,沿江拱断褶带(Ⅲ),贵池-青阳褶断束(Ⅳ)的中西端。该区地层为扬子地层区,下扬子地层分区的贵池地层小区。由从老到新为寒武系中统杨柳岗组至白垩系上统宣南组及第四系全新统出露。地层走向总体呈北东向展布,北部为沿江平原区,南部为皖南低山丘陵区。

矿区位于黄柏岭复背斜的北西翼之次一级构造铜矿里背斜的北西翼。区域断裂构造发育,岩浆活动较强烈,铜矿里背斜的南东端被青阳花岗闪长岩岩体(印支期)、九华山花岗岩体(燕山期,侵于青阳岩体中)蚕食。此外,区域上尚有一些列晚期正长斑岩脉、花岗闪长岩脉和煌斑岩脉呈零星出露。

9.1 地层

区域上地层出露比较全,由寒武系中统杨柳岗组至白垩系上统宣南组,而整合区内及附近仅出露有奥陶系下统仑山组、红花园组上下段、紫台组与牯牛潭组互层,志留系下统高家边组和第四系,现叙述如下:

仑山组:分布于矿区大片地区。可分为五部分:底部为浅灰~深灰色厚~中厚层白云岩夹灰质白云岩,厚度大于212.27米;下部为灰~深灰色厚~巨厚层白云岩,厚度380.39米;中部为灰~浅灰色厚层白云岩夹硅质白云岩或硅质岩(石英岩),厚度147.00米;上部为浅灰~灰白色厚层~巨厚层白云岩,厚度206.32米。为该矿床赋存层位。顶部为浅灰色薄~中厚层白云质夹白云岩团块,厚度128.74米,与上伏红花园组为整合接触。

红花园组下段:分布于矿区西北部。厚度大于120米。岩性为浅灰~灰白色厚层状结晶灰岩。

红花园组下段:分布于矿区西北部。厚度大于58米。下部为深灰色厚层亮晶海百合茎灰岩,中部为深灰色中厚~厚层砂屑灰岩,上部位深灰色中厚层海百合茎微晶灰岩与泥质条带韵律性重复组成基本层序。整个成绩序列仅海水较浅,能量大,为台地浅滩相。

紫台组与牯牛潭组互层:分布于矿区西北部,两层厚度小于20米。其中紫台组地层岩性为紫红色含生物碎屑瘤状灰岩夹灰绿色含生物碎屑瘤状灰岩,牯牛潭组地层岩性为灰色中层含生物碎屑微晶灰岩、含生物碎屑瘤状灰岩。与上覆志留系下统高家边组呈断层接触。

志留系下统高家边组:分布于矿区西北部。厚度大于500米。岩性为灰绿、黄绿色薄~中厚层粉砂岩、粉砂质页岩夹细砂岩。

第四系:为冲洪积、残坡积层分布于矿床的南部及冲沟内。厚度1.0~12米不等。岩性为棕黄-黄色蠕虫状粘土,含砾粘土及褐黄色亚砂土及杂色砂砾层。

9.2 构造

矿区位于铜矿里背斜的北西翼,呈单斜构造。铜矿里背斜长约7.0公里,长宽比2.5:1,枢纽自西向东由60°-70°转为30°,呈波状起伏,组成地层为S1g-∈1h,核部为寒武系下统黄柏岭组,两翼地层由S1g-∈2y。北西翼地层倾角320°∠70°,南东翼地层产状150°∠60-50°。轴面近直立,平面上由西向东形成弧形弯曲。

矿区及周边共有四条断裂,分别编号为F1、F2、F3、F4,其中F3穿过矿区西侧边界处。其断裂主要分述如下:

F1走向北东60°,长约890米,断面倾向北西,倾角约45°,中间地层缺失O1h2-S2f。为一区域性逆断层。

F2走向北北东15°,长约660米,断面东倾,倾角约80°断层中充填有厚约20c米的煌斑岩脉,断层西盘岩层南错70米。为一左行平移断层。

F3走向近南北向,长约1000米,断面近直立,沿断裂有多处煌斑岩脉侵入,岩脉宽2~8米,断层西盘矿体南错约180米。为一左行平移断层。为该矿床西侧边界。

F4走向北北东10°,长约1600米,断面东倾,倾角约82°,沿断层发育角砾岩或破碎带,地表可见断层壁。由于受F1断层影响,断层西盘地层南错40~300米不等。为一左行平移断层。

9.3 岩浆岩

矿床内无岩浆岩出露,仅在F2、F3断裂中见煌斑岩脉,地表出露脉宽一般2~5米。

9.4 矿体特征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2018年度矿山储量报告》在矿区范围内圈定矿体1 个(与《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整合区详查地质报告》圈定的为同一矿体),矿体长480 米,宽78~112 米。矿体出露标高+130~+210 米,矿区平均侵蚀基准面标高为+50 米。矿体赋于奥陶系下统仑山组上部。矿体呈北东向展布之板状体。其地层产状:倾向北西,倾角75°~85°。矿床成因类型为浅海台地相。

9.5 矿石质量

9.5.1 矿石矿物成分

白云岩矿石的矿物成分比较单一,主要为白云石,其含量占98%以上,大多呈它形~半自形;另有少量含铁方解石和铁铝质,一般呈星点状分布于白云石晶体表面。局部矿石中见有它形粒状石英,粒度在0.2~2毫米之间,含量1~3%。

9.5.2 矿石化学成分

主要组份:CaO含量最高32.37%,最低30.16%,平均30.61%;MgO含量最高21.11%,最低19.58%,平均21.09%;SiO2含量最高1.74%,最低0.16%,平均0.34%;酸不溶物最高1.94%,最低0.24%,平均0.57%。

其他组份:

Al2O3:最大值为0.20%,最小值为0.09%,平均为0.15%,含量较低。

P:最大值为0.0025%,最小值为0.0012%,平均为0.0013%,含量较低。

S:最大值为0.067%,最小值为0.0015%,平均为0.0023%,含量较低。

烧失量:最大值为46.90%,最小值为45.82%,平均为46.55%。

Fe2O3:最大值为0.30%,最小值为0.06%,平均为0.10%,含量较低。

综上所述,该矿床矿石不但有用组分MgO的含量高,而且有害组分SiO2、S、P、酸不溶物含量特别低,是优质冶金用白云岩矿。

9.5.3 矿石结构、构造

矿石结构主要按矿石矿物白云石的粒度进行划分:主要为中晶、细晶结构、少量粗晶、粉晶结构,极少量极粗晶结构。

该矿床矿石构造以块状(中厚层状、厚层状)为主,团块状(斑杂状)次之,少量条带状和角砾状构造。

9.5.4 矿石类型与矿床成因

矿石自然类型:主要为细中晶、团块状白云岩。

矿石工业类型:冶金用白云岩矿。

矿床成因:属海相沉积白云岩矿床。

9.5.5 矿体顶、底板及夹石

由于该矿床矿体产状近于直立,局部倒转,此处所谓顶底板:是按地层正常顺序而言,即上覆地层(矿体北侧)为顶,下伏地层(矿床南侧)为底。

矿体顶板特征:顶板为奥陶系下统仑山组硅化白云岩,主要化学成分含量CaO含量最高29.88%,最低29.68%;MgO含量最高18.26%,最低18.10%;SiO2含量最高6.30%,最低6.22%;酸不溶物含量最高8.57%,最低8.20%。

矿体底板特征:底板仍为奥陶系下统仑山组白云岩矿。

矿体与顶、底板围岩整合接触,界线明显。

夹石:原勘探地质报告在整合区矿体内圈定夹石两处,岩性为煌斑岩和硅化白云岩。目前矿山已将该两处夹石大部分开采,经现场调查,发现其规模远小于报告圈定,且真厚度小于4米,实际开采已混入矿石消耗。故不考虑将其区分为夹石。

在露天采场开采面及钻探取样中亦未发现新的夹石。

9.6 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该矿床矿石主要经破碎加工后销售到外贸公司,用作炼钢企业冶金熔剂用。对矿石的要求只限两点:矿石化学成分和矿石加工粒度。

根据原勘探地质报告岩石物理力学试验,75%的样品抗压强度大于60Mpa,25%的样品抗压强度在30~60 Mpa。因此矿石抗压强度属中等~坚硬类型,具较好的机械强度,不易形成碎块和粉末,用作熔剂时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和炉料均衡性。

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矿石加工厂主要加工四种粒级,分别为0~3mm、3~10mm、10~20mm、20~40mm。用250×650mm规格的破碎机进行破碎。

全部产品可作冶金熔剂和耐火材料用。按目前实际销售用途,该矿床矿石主要用作冶金熔剂,在实际利用过程中,效果均较好。

9.7 开采技术条件

9.7.1 水文地质条件

该矿床为裸露型岩溶充水矿床,矿体赋存于当地排水基准面(+45米)以上,矿山开采为顺坡开采+100米以上,地形有利于自然排水。+100米以下为凹陷开采,矿坑水主要接受大气降水和外围径流补给。大气降水为未来矿坑水主要汇入量,应作好矿坑排水措施。矿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9.7.2 工程地质条件

露采矿坑平面上呈长方形,周长1192米,随着矿山开采深度及面积的增加,采场边坡临空面产生,北东侧边坡和北西侧边坡采高大于150米,因岩体质量不均匀,局部裂隙、岩溶发育,有可能出现拉张、开裂、矿石崩落现象,最终为凹陷开采。矿床工程地质条件中等。

9.7.3 环境地质条件

该区区域稳定性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S;周边有马钢集团、禄思伟集团等大型白云岩矿生产企业。矿山在采矿过程中产生少量无组织排放的粉尘,白云岩矿汽车运输产生扬尘,大气影响评价等级低于三级。正常情况下无工业废水外排。矿区地质环境条件较好。

综上所述,该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属以工程地质问题为主的中等复杂类型(Ⅱ-2型)。

10.矿区开发现状

马屋一号段和马屋二号段均始建于2004年,2013年上述两矿进行整合,现阶段矿山的采矿方式为自上而下分台阶露天开采,台阶高度15米,安全平台宽度8米,最终边坡角60°;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矿,机械铲装、汽车运输的开采工艺。矿山目前正常生产。

11.评估过程

11.1 2019年7月19日,本公司受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承担“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组成评估小组,并收集资料。

11.2 2019年7月20日至8月12日,评估人员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收集评估所需资料,拟定评估计划。评估所需资料收集基本齐全,评估小组分析、归纳资料,选取评估参数,评估工作人员整理出报告初稿。

11.3 2019年8月13日至8月16日,评估报告经审查、修改、整理、润色、印制,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文本,提交委托方。

12.评估方法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适用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评估方法有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虽然发布了该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但该方法的使用细则尚未出台,故无法采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目前未收集到可类比的案例也无法采用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限于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采矿权。鉴于:该矿为生产矿山,有比较齐全的财务资料,矿山的《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整合区详查地质报告》已通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皖矿储备字[2014]010号);且委托金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编制了《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的审查;矿山另于2019年1月委托安徽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有限公司在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编制了《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2018年度矿山储量报告》。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采矿权的具体特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具有一定规模、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并能被测算,其未来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其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技术参数及经济参数可分别参考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实际财务资料确定。因此,评估认为该采矿权的地质研究程度较高,资料基本齐全、可靠,可依据的报告和有关数据基本达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要求,故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P1 ——矿业权评估价值;

CI ——年现金流入量;

CO ——年现金流出量;

(CI-CO)t ——年净现金流量;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

评估思路: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本项目需对该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考虑到该矿新增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价值无法独立进行评估,故本次评估首先对该采矿权价值进行整体评估,再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规定的新增资源储量矿业权出让收益计算公式计算新增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详见13-15节。

13.评估指标与参数

评估指标与参数的确定主要参考《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整合区详查地质报告》(以下简称《详查报告》)、《关于<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整合区详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皖矿储备字[2014]010号)及其评审意见书(皖矿储评字[2014]007号)、《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关于<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的函》(池国土资矿便函[2014]4号)及审查意见书(池开矿方案审字[2014]03号)、《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2018年度矿山储量报告》(以下简称《2018储量年报》)以及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资料确定。

13.1收集的主要评估资料的评述

13.1.1《详查报告》、《2018储量年报》的评述

《详查报告》由具有资质的池州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服务中心编制,该次工作重点是按《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工作,估算的资源储量均位于本次评估范围内;估算资源储量方法合理;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确定基本合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可靠,所采用的工业指标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报告阐明了采矿权范围内累计查明、累计消耗和剩余保有的资源储量。最终提交的《详查报告》通过了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的评审,并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皖矿储备字[2014]010号)。

《2018储量年报》是由安徽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有限公司(即原池州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服务中心,固体矿产勘查乙级资质)在上述《详查报告》基础上编制的,该核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详查报告》估算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通过实地调查了解矿山开采现状,核实矿山消耗资源储量,报告估算的剩余保有资源储量范围位于本次评估范围内;该报告的累计查明资源量与《详查报告》一致,不涉及资源量增减。据矿山负责人介绍并经咨询委托方了解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储量年报不进行评审,故该报告未进行评审。

综上,评估人员认为,《2018储量年报》可作为本次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的基础。

13.1.2《开发利用方案》及财务资料的评述

《开发利用方案》由具有资质的金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于2014年4月,该方案以《详查报告》估算的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设计,设计开采对象均在本次评估范围内;设计产品方案为冶金用白云岩矿;矿山建设规模为80万吨/年;设计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分台阶自上而下分层开采;该方案已于2014年7月15日通过了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的审查。评估人员分析认为,该方案设计的技术参数合理,且方案设计依据的保有资源储量与本次评估用资源储量赋存情况基本一致,故该方案设计的技术参数可作为本次评估用依据。

鉴于《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时间距本次评估基准日较久,方案设计的投资、成本、销售价格等经济参数不宜直接采用;考虑到该矿为正常生产矿山,财务制度健全,能提供满足评估需要的且能反映矿山实际生产情况的财务资料,故本次评估主要根据矿山实际财务资料分析确定评估用各项经济参数。具体分析过程见后节“13.7-13.12”。

13.2截至2018年底保有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确定

13.2.1截至2018年底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2018储量年报》(附件第198页),截至2018年底该矿采矿权范围内的保有(122b+333类)资源储量754.00万吨,平均品位:CaO 30.67%,MgO 20.88%,SiO2 0.33%,酸不溶物0.59%;其中:

保有(122b类)资源储量99.40万吨,平均品位:CaO 30.87%,MgO 20.90%, SiO2 0.50%,酸不溶物0.69%;

保有(333类)资源量654.60万吨,平均品位:CaO 30.64%,MgO 20.88%,SiO2 0.31%,酸不溶物0.58%;

本次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以上述《2018储量年报》估算的保有资源量为准(不含边坡压覆资源量)。

注:根据《2018储量年报》(附件第198页),因边坡压覆,矿山累计查明(333类压覆量)371.84万吨,平均品位:CaO 30.70%,MgO 20.86%,SiO2 0.34%,酸不溶物0.60%。该部分资源量未参与本次评估计算。

13.2.2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中的定义,矿业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均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包括预测的资源量(334)?。故本次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122b)和(333)资源量的全部,即为矿石量754.00万吨。

13.3开采方案及产品方案

13.3.1 开采方案

采用露天开采方法,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采用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

13.3.2 产品方案

本次评估的产品方案为冶金用白云岩矿。

13.4评估用可采储量的确定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可采储量应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本次评估用可采储量计算公式为:

评估用可采储量=评估用设计利用资源储量×采矿回采率

13.4.1 评估用设计利用资源储量的确定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附件第122、141页),方案设计的保有资源储量为988.27万吨,根据矿床地质条件等因素并考虑资源合理利用等原则圈定的开采范围内利用资源储量为924.57万吨,设计损失资源量63.70万吨,损失的主要原因,一是采场南、北侧和东侧边坡损失,二是底盘损失。

如前13.1.2节所述,《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依据的保有资源储量与本次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赋存情况基本一致,考虑到方案设计的边坡损失和底盘损失资源仍然存在,故本次评估用设计损失量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为63.70万吨;经计算,评估用设计利用资源储量为690.30万吨(754.00-63.70)。

13.4.2 采矿回采率、贫化率的确定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附件第175页),该矿设计的开采回采率为97%,贫化率2%,审查认为该指标基本可行,通过审查。本次评估即依此确定评估用采矿回采率为97%,贫化率2%。

13.4.3 评估用可采储量

经计算,本次评估用可采储量为669.59万吨。计算如下:

评估用可采储量=评估用设计利用资源储量×采矿回采率

=690.30×97%≈669.59(万吨)

13.5生产能力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生产矿山(包括改扩建项目)采矿权评估,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该矿现采矿许可证(附件第3页)载明的生产规模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附件第175页)的设计生产能力均为80万吨/年,故本次评估确定矿山生产能力为80万吨/年。

13.6评估计算年限

根据确定的矿山生产能力,由下列公式可计算出矿山的服务年限:

T=Q÷[A×(1-ρ)]

式中: T —矿山服务年限;

Q —可采储量;

A —矿山生产能力;

ρ—矿石贫化率。

各项计算参数为:可采储量为669.59万吨,生产能力80万吨/年,矿石贫化率2%。经计算,正常生产情况下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为8.54年,计算如下:

T=669.59÷[80×(1-2%)]≈8.54(年)

综上,本次评估计算年限按矿山生产服务年限确定为8.54年,自2019年7月至2028年1月。

13.7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13.7.1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根据采矿权人提供的《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资产及折旧明细表》(附件第224页),该矿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详情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值(元)

折旧(元)

净值(元)

  

固定资产合计

48866197.98

12397915.29

36468282.69

 

1

房屋建筑物

23120092.82

3677866.86

19442225.96

 

其中:土地及山场征地费用

6437052.86

1195288.32

5241764.54

 

2

生产设备

18746164.94

8025090.75

10721074.19

 

其中:2009年1月1日前投入设备

2412888.14

1276084.90

1136803.24

 

2009年1月1日后投入设备

16333276.8

6749005.85

9584270.95

 

3

剥离工程

6999940.22

694957.68

6304982.54

 

其中: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治理费

2823990.22

386401.37

2437588.85

 

在建工程(矿区道路)

 

 

166516.00

 

无形资产(全部是施工方案、绿色矿山创建、安全设施方案编制费)

 

 

14629403.32

 

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规定,结合矿山财务核算制度,本次评估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按如下方式确定:将土地及山场征地费用作为评估用无形资产投资;将剔除土地及山场征地费用后的房屋建筑物和在建工程(矿区道路)合并归入房屋建筑物,将生产设备归入生产设备,将剔除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治理费(根据矿业权评估相关规定,将“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治理费”在成本中计算)的剥离工程归入剥离工程,将无形资产(全部是施工方案、绿色矿山创建、安全设施方案编制费)按上述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剥离工程的投资原值比例分摊至此三项。

按照上述原则归类计算,评估用无形资产投资(土地及山场征地费)为524.18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原值5440.11万元、净值4358.49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详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额

原值(万元)

净值(万元)

 

1

房屋建筑物

2304.74

2056.48

 

2

生产设备

2564.17

1761.66

 

3

剥离工程

571.20

540.35

 

 

合计

5440.11

4358.49

 

该矿为生产矿山,无形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净值在评估基准日一次性投入。详见附表一、二。

13.7.2 固定资产残(余)值的回收、更新改造资金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房屋建筑物、设备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依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按固定资产原值乘以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估算固定资产净残值;结合该矿固定资产投资特点,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固定资产的残值应在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结束年回收;以评估计算期末固定资产净值作为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

依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矿业权评估中,确定折旧年限应遵循上述规定,采用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折旧年限,建议可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分类确定折旧年限。结合该矿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特点及矿山服务年限,本次评估确定房屋建筑物按平均20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生产设备按平均13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评估确定新购进机器设备(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按17%增值税税率估算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新购进机器设备原值按不含增值税价估算。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评估确定开拓工程、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按11%增值税税率估算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开拓工程、房屋建筑物原值按不含增值税价估算。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剥离工程:剥离工程属一次性投入全部开拓工程费,不考虑以维简费的形式进行更新,按折旧提取费用,按8.54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本项目剥离工程投资原值571.20万元、净值540.35万元,在评估计算期末折旧完毕,无残值回收也无更新改造资金。

房屋建筑物:本项目房屋建筑物投资原值2304.74万元、净值2056.48万元,在评估计算期内无更新改造资金,评估计算期末有余值回收,回收余值为1121.49万元。

生产设备:本项目生产设备投资原值2564.17万元、净值1761.66万元,在评估计算期内无更新改造资金,评估计算期末有余值回收,回收余值为161.29万元。

固定资产更新及残(余)值计算详见附表一、附表三。

13.7.3 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在生产期内,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新购置生产设备及不动产(生产设备、开拓工程和房屋建筑物)(包括建设期投入及更新资金投入)的进项增值税;当期未抵扣完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生产期各期抵扣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回收抵扣的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详见附表一、附表七。

13.8流动资金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流动资金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和分项估算法估算。扩大指标法是一种简化的流动资金方法,一般可参照同类企业流动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额、年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的比例估算;分项估算法是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分别进行估算,然后以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的差额作为流动资金额。

本项目评估流动资金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按固定资产估算流动资金,其计算公式为:流动资金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资金率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附录中的“矿山企业流动资金参考指标”,非金属矿山的流动资金的固定资产资金率为5~15%。本评估项目确定固定资产资金率为11%。则:

流动资金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资金率=5440.11×11%≈598.41(万元)

流动资金在评估基准日一次性投入,在评估计算期末全部回收。详见附表一。

13.9销售收入

该矿的最终产品为冶金用白云岩矿。假设所生产的白云岩矿全部销售且售价不变,则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年销售收入=白云岩矿年产量×白云岩矿销售价格

13.9.1 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本次评估参照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价格平均值分析确定评估用销售价格。

根据采矿权人提供的2017年-2019年6月主营业务收入表显示(附件第228页),该矿近三年的矿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33.22元/吨、35.14元/吨、35.40元/吨,详见下表:

年度

2017年

2018年

2019年1-6月

金额(元)

28653978.8

28776362.66

13555635.99

销量(吨)

862532.58

818822.35

382948.53

单价(元/吨)

33.22

35.14

35.40

根据评估人员收集的资料及采矿权人介绍的情况了解到,该矿的矿产品销售主要分三种情况:①销售给安徽省兴国矿业有限公司(马屋二号段原采矿权人),该部分矿产品仅按较低价格收取加工费;②根据客户需要将部分白云岩矿以石子出售;③按不同规格的冶金用白云岩矿市场行情销售。因此,上表所统计的矿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无法反映近三年当地冶金用白云岩矿的平均市场行情,本次评估不宜直接采用。

经了解,该矿按市场行情正常销售的冶金用白云岩矿一般根据客户需求加工成不同规格,但各类规格的产品比例不确定。企业提供了该矿近三年不同规格的部分冶金用白云岩矿港口交易的销售发票(附件第229-256页),据发票反映自2018年以来冶金用白云岩矿销售行情较以前有较大涨幅,经统计近三年各种规格冶金用白云岩矿销售价格区间分别为2017年30.00-44.00元/吨(不含税)、2018年40.00-59.00元/吨(不含税)、2019年43.00-61.00元/吨(不含税),各年度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约为2017年37.00元/吨、2018年49.50元/吨、2019年52.00元/吨,近三年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约46.20元/吨,与评估人员调查了解的周边类似矿山的同类矿产品平均销售行情基本相符。

因此,本次评估根据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价格平均值确定该矿矿产品销售价格取46.20元/吨(不含税),基本能反映当地市场水平。

13.9.2 年销售收入的确定

年销售收入的计算过程如下(以2020年为例):

年销售收入=白云岩矿年产量×白云岩原矿销售价格

=80×46.20=3696.00(万元)

年销售收入计算详见附表六。

13.10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估算

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对生产矿山采矿权的评估,可参考矿山企业实际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在了解企业会计政策(资产、成本费用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等)的基础上,详细分析后确定。

本次评估依据采矿权人提供的2018年成本费用资料(附件第225-227页),并结合矿业权评估有关规定对个别参数进行调整,最终确定评估用成本费用参数。总成本费用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由生产成本(包括: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职工薪酬、折旧费、安全费用、修理费、其它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其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经营成本采用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财务费用确定。具体本次评估用成本费用取值详见附表四。

1)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

将电费、柴油款归为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据此确定评估用单位不含税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为3.40元/吨。

2)职工薪酬

将劳务工资归为职工薪酬,据此确定评估用单位职工薪酬为3.93元/吨。

3)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财税等有关部门规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用年限法计算折旧,折旧费计算参见附表三。

剥离工程按折旧年限8.54年,无残值计,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63.27万元。

房屋建筑物平均折旧年限20年、净残值率5%计,正常年份折旧约109.48万元。

生产设备平均折旧年限13年、净残值率为5%计,正常年份折旧约187.38万元。

经计算,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合计360.12万元,单位原矿石折旧费4.50元/吨。

4)安全费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安全费用应按财税制度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经营成本中。依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财企[2012]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非金属矿山—露天开采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元/吨。该矿为露天非金属矿山,因此,本次评估确定该矿的安全费用为2元/吨。

5)修理费

将制造费用中的维修费归为修理费,据此确定评估用单位不含税修理费为0.37元/吨。

6)其它制造费用

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治理费: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结合前13.7.1节所述,本次评估将“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治理费”在成本中计算,截至2019年6月30日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治理费净值约243.76万元,经计算,单位矿石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治理费为0.36元/吨(243.76/8.54/80)。

本次评估将企业成本中的炸药及爆破款(爆破外包费)、短运费(爆破下的矿石运至破碎机)、除土费、租金(挖机、铲车租赁费)、短运费二(碎石从破碎机运至堆场)、挖机工程款、小工工资(临时工工资)、制造费用中的制造用材料和上述重新计算的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治理费合并归为其它制造费用,据此确定评估用单位其它制造费用为6.39元/吨。

7)管理费用

本次评估确定的管理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和其他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本次评估按评估确定的无形资产投资重新计算无形资产摊销,将无形资产投资在评估计算年限内平均摊销,确定评估用无形资产摊销为0.77元/吨(524.18/8.54/80)。

鉴于管理费用中的安全基金、无形资产折旧已在前述考虑或重新计算,故将剔除上述两项后的其他管理费用归为其他管理费用,确定评估用单位其他管理费用为2.17元/吨。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单位管理费用为2.94元/吨。

8)销售费用

根据企业2018年度销售费用(含运费)确定评估用单位销售费用为9.75元/吨。

9)财务费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时财务费用根据流动资金的贷款利息计算。假定未来生产年份评估对象流动资金的70%为银行贷款,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时点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单利计息,则正常年份财务费用为18.22万元(598.41×70%×4.35%),折合单位矿石财务费用为0.23元/吨。

10)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

经估算,未来正常生产期该矿单位总成本费用为33.51元/吨,单位经营成本为28.01元/吨。

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估算详见附表四。

13.11销售税金及附加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13.11.1 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销项税以销售收入为税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1号《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适用的产品销项税率为17%;产品进项税率为17%(以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为税基)(修理费进项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前已述及,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在生产期内,新购置生产设备及不动产(生产设备、开拓工程与房屋建筑物)(包括建设期投入及更新资金投入)的进项增值税,可在当期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的产品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当期未抵扣完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正常生产年份(以2020年为例)计算如下:

正常年份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销项税率

=3696.00×13%=480.48(万元)

正常年份进项税额=(年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年修理费)×进项税率

=(272.00+29.60)×13%≈39.21(万元)

年抵扣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额=0.00万元

年应交增值税额=年销项税额-年进项税额-年抵扣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额

=480.48-39.21-0.00=441.27(万元)

13.11.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发[198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该矿纳税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

依据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为税基,征收率为3%;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相关规定,统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计算公式及过程如下(以2020年为例):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441.27×5%≈22.06(万元)

年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费率=441.27×3%≈13.24(万元)

年地方教育附加=年增值税额×地方教育附加费率=441.27×2%≈8.83(万元)

13.11.3 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6〕1037号),白云岩矿资源税按照原矿销售收入的5.5%征收。

则正常生产年份(以2020年为例)年应交资源税为:

年资源税=年销售收入×资源税缴纳比例=3696.00×5.5%=203.28(万元)

13.11.4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教育费附加+年地方教育附加+年资源税

=22.06+13.24+8.83+203.28=247.41(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见附表七。

13.12所得税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企业所得税以利润总额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正常生产年份(以2020年为例)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年利润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3696.00-2680.52-247.41=768.07(万元)

年企业所得税=年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税率=768.07×25%≈192.02(万元)

所得税估算详见附表七。

13.13折现率

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其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无风险报酬率即安全报酬率,通常可以参考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或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来确定。风险报酬率是指在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报酬与其投资额的比率。矿产勘查开发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很多种,其主要风险有:勘查开发阶段风险、行业风险、财务经营风险、社会风险。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折现率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相关方式确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规定,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价款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价款评估折现率取9%。

评估人员在充分分析诸项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参照上述公告折现率取8%。

14.本项目评估假设条件

1)开发方案推荐的生产方式、产品结构保持不变,且持续经营;

2)国家产业、金融、财税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3)以现有开采技术水平为基准;

4)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5.评估结论

15.1 采矿权评估价值

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当地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估算的评估值为1620.9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万零玖佰元整。

15.2 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15.2.1新增资源量

根据《详查报告》评审意见书(附件第82页)及前“4.1”节所述,该矿累计查明资源量1650.20万吨(不含边坡压覆资源量371.84万吨),以往共处置了636.91(433.67+36+167.24)万吨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价款。

据前8.3节所述,根据《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白云岩矿马屋二号段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2006年首次)(池州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服务中心2007年6月编制)及其评审意见书(池矿储评字[2007]23号),截止2007年5月15日,全矿床资源储量(111b+122b+333+2M22)白云岩矿267.80万吨。其中:消耗资源储量(111b)44.01万吨;保有(122b+333+2M22)白云岩矿223.79万吨。评估人员根据消耗量按时间比例切割得出,原安徽省兴国矿业有限公司投产日2004年10月至财建基准日(2006年9月30日)期间消耗量33万吨(44.01×24÷32)。

同时,根据《详查报告》附表中的《资源储量估算汇总表》(附件第69页),截止储量评审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马屋二号段累计查明335.24万吨,消耗223.59万吨,保有70.15万吨,压覆41.5万吨。依据前述《青阳县矿业权出让合同》(2007年7月,附件第205-209页),出让资源量167.24万吨(该资源量价款已处置)。因此,本次评估马屋二号段(兴国矿业)未处置出让收益的新增资源量为93.50万吨(335.24-41.5-167.24-33)。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未处置出让收益的新增资源量共980.29万吨(1650.20-636.91-33),其中:马屋二号段(兴国矿业)未处置出让收益的新增资源量为93.50万吨,马屋一号段(五溪矿业)未处置出让收益的新增资源量为886.79万吨(980.29-93.50)。

15.2.2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探矿权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原则上应独立评估,评估结果即为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不能独立评估的,单一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对应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增加的资源储量

考虑到该矿的新增资源量无法单独区分进行独立评估,故本次评估按上述公式计算该矿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经计算,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2107.3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零柒万叁仟陆佰元整;其中:马屋二号段(原兴国矿业)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201.00万元,马屋一号段(五溪矿业)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1906.36万元。

以全矿整体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计算过程为例,计算如下:

全矿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1620.90÷754.00×980.29≈2107.36(万元)

15.3 评估结论

出让收益评估值: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安徽省青阳县五溪冶金用白云岩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2107.3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零柒万叁仟陆佰元整;其中:马屋二号段(原兴国矿业)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201.00万元,马屋一号段(五溪矿业)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1906.36万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算结果: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冶金用白云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单位保有资源储量为2.1元/吨;该矿新增资源储量(980.29万吨)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结果为2058.61万元(980.29×2.1)。

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的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建议按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2107.3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零柒万叁仟陆佰元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马屋二号段(原兴国矿业)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201.00万元,马屋一号段(五溪矿业)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1906.36万元)。

16.有关问题的说明

16.1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有效期,本评估公司对应用此评估结论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6.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如果采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发生明显变化,或者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追加投资后随之造成采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委托方可以委托本评估公司按原评估方法对原评估结论进行相应调整;如果本项目评估所采用的资产价格标准发生不可抗逆的变化,并对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委托本评估公司重新评估。

16.3 评估结论有效的其它条件

16.3.1本评估报告是以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并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下确定的采矿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采矿权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对采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报告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16.3.2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16.3.3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6.3.4本评估报告含有附表、附件,附表、附件构成本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5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16.3.6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矿业权评估师签名盖章,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16.4 特殊事项说明

16.4.1安徽省青阳县五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资源量433.67万吨资源量价款已全部交清,原宝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缴纳了36万吨资源量的价款;原安徽省兴国矿业有限公司处置价款的资源量为167.24万吨,采矿权价款(1204128.00元)已缴清。

16.4.2本次评估计算的增加资源量包含马屋二号段(原兴国矿业)财建基准日(2006年9月30日)至2007年5月15日期间消耗资源量11.01万吨(44.01-33)。

16.4.3该矿采矿权范围内尚有边坡压覆量(333类压覆量)371.84万吨未参与本次出让收益评估。

16.5 其他责任划分

本公司只对本项目评估结论是否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不对资产定价决策负责。

16.6 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此次特定评估目的及呈送矿业权评估管理机关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

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17.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18.评估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路 璐

 

 

矿业权评估师:路 璐

 

 

秦元萍

 

19.其它评估人员

闫小伟(助理工程师)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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