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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4号)和《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池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标准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 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和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 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城市设计。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验。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管线规划管理。组织市辖各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加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规划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 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三) 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开展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配合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认定工作。指导县、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承担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 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七)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 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文电、会务、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及发布、舆情应对、政务公开、督办、制定年度计划、起草重要文稿、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政拨付资金的管理。依法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及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与调整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政风行风热线和在线访谈、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组织协调联合审批事项。承办政务服务、在线审批监管、“放管服”改革、政务窗口建设、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贯彻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地、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本单位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规划编制成果的评审、报批以及方案管理工作;拟订近期和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六)耕地保护监督科。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贯彻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九) 矿业权管理科(地质勘查管理科)。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和绿色矿山创建等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协调和管理全市地质勘查工作,执行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实施市级地质勘查项目。
(十)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地灾防治科)。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和矿业权评估确认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村镇规划科)。负责承担基础测绘任务和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地理信息数据。监督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负责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指导县、区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城市设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参与空间规划的审查;督促指导农村居民点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保护工作。
(十二)建设项目规划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组织重大项目的选址研究,审核跨区域重大项目选址、选线。负责出具城市规划区内用地规划条件,负责审核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三)市政景观规划科:负责审核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放验线;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规划核验工作,审核《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批后监督。组织、参与编制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的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并实施管理;负责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的报建,提出市政工程规划条件,受理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并参与审查;负责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一书两证”的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的放线验线工作;负责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测量验收和数据更新;参与市政交通、管线工程的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景观环境规划设计的审查、实施管理;负责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十四) 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市辖县(区)领导班子及相当级别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初审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全市系统基层所规范化建设。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承办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指导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政治处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承担。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处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3个行政派出机构(不含九华山分局)。
(一)原市国土资源局江南产业集中区分局更名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南产业集中区分局。正科级建制,行政编制1名,设局长1名。
主要职责:履行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管理职责,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原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和市城乡规划局开发区分局整合后更名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正科级建制,行政编制1名,设局长1名。
主要职责:履行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管理职责,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原市国土资源局平天湖风景区分局和市城乡规划局平天湖分局整合后更名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天湖风景区分局。正科级建制,行政编制1名,设局长1名。
主要职责:履行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管理职责,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市城乡规划局贵池区分局。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事权划分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