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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渔光互补光伏项目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来信人:黄***  来信时间:2024-08-12 20:39:26 处理情况:已办结 问题类别:咨询 浏览:3244 来源:部门信箱

我单位获批一项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光伏区用地系租赁取得的坑塘水面用于铺设光伏阵列,线路系采取以补代征方式给予农户补偿,开关站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公共设施用地,目前开关站系将供电储能设备安装在硬化场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请问,该项目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回复时间:2024-08-19 15:30:36   回复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

网友您好!

    您通过部门信箱留言咨询“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公共设施用地上建设供电储能设备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宜。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与您电话联系了解,您咨询的项目为利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并已于2024年2月份以出让方式供地),符合上述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2024年8月19日,我局工作人员将上述政策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反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景观规划科联系咨询,咨询电话:0566-2819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