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通过部门信箱留言咨询“现在是城镇户口,想把户口迁回农村, 是否可以正常申请宅基地”事宜。经与您电话联系了解,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现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如您符合政策规定经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在原籍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申办流程为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本办法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小组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退回宅基地申请或者修改分配方案,再次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2024年2月20日,我局工作人员将上述政策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反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联系咨询,咨询电话:0566-2819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