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等规定,我市制定了《池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自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止。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网站留言:此页面“我要留言”版块进行留言。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364653647@qq.com。
(三)信函邮寄至:池州市清风西路125号,邮编:247000,联系人:程女士,联系电话:18956685006。
附件:1.池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2.《池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按照有关规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池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公开社会征求意见。截止2025年4月6日,共收到2份意见。其中,采纳1条,不采纳1条。具体意见及反馈情况详见下表: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说明表 | ||
事项名称 | 池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 | |
1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及原因 |
你们重新修订的青苗补偿标准是非常适宜的,只是新的林木的技术标准,譬如栽植密度: “株距最低2米,超过密度按1棵计算”,这款规定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 023)及《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是不一致的。如果你们的正式文件发布,以后老 百姓的林业恢复工作按此标准又和国家的“《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及《安 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冲突,会不会人为增加社会矛盾,或是指责政府部门的双重标 准!具体栽植密度建议参考省内其他兄弟地市。 | 采纳。删除“表二附表常见树种种植密度”,因国家已明确栽 植密度此标准中不再另行公布。 | |
2 | 您好,对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等有几点意见:1.没有看到被征收的主体房屋补偿标准和 细则,结构类型空白(1)根据《土地管理法》48条,补偿应包含"地上附着物",但未明确房 屋结构差异,据住建部数据,土木结构与框架结构建安成本差异达3-5倍/㎡。(2)层高/ 层数标准缺失:现行补偿多采用“一刀切"面积计算,忽视立体空间价值,部分地区已试点 "层高系数法”(基准层高3米,每增减0.1米补偿±2%)三层以上房屋,楼房层高和层数的补 偿标准内容没有看到。2.房屋补偿采取货币化、统建安置或自建安置的标准补偿计算附件 没有通过以量化的补偿标准体系切实解决补偿依据不透明、比照参数不清晰等现实痛点, 以规范化、标准化的政策框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提升征收工作的公信力与可预期性 ,切实保障群众的利益。 | 不采纳。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评估原 住宅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 不得少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采取 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 置。”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由《池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 补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