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工业用地分割、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自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止。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网站留言:此页面“我要留言”版块进行留言。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czgtfgk@163.com。
(三)信函邮寄至:池州市清风西路125号,邮编:247000,联系人:韩玮,联系电话:0566-2819127。
附件下载: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工业用地分割、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工业用地分割、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同意,现就市本级工业用地分割、分割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割、分割转让受理条件及审核原则
(一)受理条件
1.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且已办理产权登记;
2.拟分宗的宗地规划方案已通过审批,宗地内全体权利人对分宗界址无异议(司法裁决除外)。
(二)审核原则
市本级出让的工业用地分割及分割转让(包括先分割后整体转让,下同)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供地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不影响土地出让合同的实现;
2.拟分割地块应按批准规划进行建设,且宗地内无涉嫌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达到独立分宗条件,应按片、区等进行分割,不得切割规划或已建设的建(构)筑物,充分考虑办公、宿舍等公共部位划分。
3.分割方案应有利于后续土地利用,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应满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控要求。
4.分割后各宗地须继续履行原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并按原批准规划方案进行建设;确需对批准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取得分割后各宗地权利人同意后,并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及相关规定、规范的前提下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审。
5.涉及分割转让的,还需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明确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6.已纳入低效用地调查入库的工业低效用地,在不改变用途且满足独立使用及安全、消防等前提下,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分割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工业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其中按层、间分割或分割转让的,土地仅分摊。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应签订监管合同和分割转让协议,按要求进行全流程监管,并将亩均投入强度和税收要求纳入分割转让协议。
7.其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属地园区管委会要求的。
二、分割、转让负面清单
下列工业用地不得办理分割及转让:
1.同一个权利人所使用的同一宗地原则上只能分割一次;
2.工业用地配套地下空间;
3.招商引资项目协议、标准地协议、投入产出合同等中明确需要自持或不可分割的原则上不得分割,经所属管委会审核同意的除外;
4.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的,原则上不得分割,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的除外;
5.宗地面积小于30亩的不得分割,分割后的面积(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15亩。
6.确因产业发展需要的,可一事一议。
7.法规、政策规定不予分割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分割或分割转让申请,并附辖区管委会出具的符合本文件明确的受理条件和审核原则的逐条审核意见及同意分割或分割转让的意见。仅申请分割不转让的,由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分割转让同步办理的,由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核科室应于当日提交局办收文;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核科室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二)属地分局和相关科室审查。仅申请分割不转让的,由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建设项目规划科、政策法规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所属分局组成审查小组,于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分割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申请分割转让同步办理的,由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牵头,会同建设项目规划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政策法规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所属分局组成审查小组,于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分割转让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小组具体审查职责详见附件2。
(三)局长办公会审议。仅分割不转让的,由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将审查意见提交局务会研究;分割转让(包括先分割后整体转让)的,由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将审查意见提交局务会研究;研究同意的,由牵头科室于研究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完善审批表格(附件3)并反馈企业。
(四)登记发证。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仅分割不转让的,企业凭审批表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分割登记;分割转让的,企业凭审批表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分割转移登记;分割后办理转让的,企业凭审批表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面审核企业申请办证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
涉及委托贵池区出让的工业用地分割、分割转让的,参照执行,其中在市不动产登记范围内的,企业向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由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查和审议,审议通过的,企业凭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表、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资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
四、其它事项
(一)为解决早期供地与规划不一致导致同一工业项目地上建(构)筑物跨宗,而申请的宗地红线调整,不属于工业用地分割,登记中心可依据规划现状办理宗地界址变更登记。
(二)分割方案中必须明确公共安全设施及配套设施划分(水、电、气、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及分割后宗地权利人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三)分割方案中,申请人须承诺分割后宗地上非生产用房的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均不超出原宗地总指标。
(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在不动产登记权证及登记簿上关联并注记分割信息。分割地块进行抵押时,应告知抵押权人分割的基本信息。
(五)本通知试行两年,若有与上级或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或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企业申请材料清单
2.审查小组审查职责
3.审批表
2024年5月13日
附件1
企业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 | 说明 | 备注 |
1 | 申请报告 | 申请报告应包含:①权利人信息;②拟分割/分割转让宗地坐落,不动产权证号及面积、用途,当前详细状况;③拟申请事项(分割/分割转让);④申请办理事项的原因;⑤全体权利人是否同意的说明;⑥拟分割/分割转让方案;⑦申请分割转让的,还需列明受让人及受让权利内容。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 |
3 | 管委会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应包括:①该宗地是否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办理产权登记;②拟分宗宗地详细规划是否通过审批,宗地内全体权利人是否对分宗界址无异议(司法判决除外);③是否符合供地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影响土地出让、划拨目的的实现;④是否符合政府规划意图和要求,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能够确保工业项目生产用途的落实,而非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⑤宗地内是否有涉嫌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是否达到独立分宗条件,未切割规划或以建设的建(构)筑物,充分考虑办公、宿舍等公共部位划分;⑥是否有利于后续土地利用,是否满足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控要求;⑦涉及对批准规划进行调整的,是否取得分宗后各宗地权利人同意且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及相关规定、规范;⑧涉及分割转让(包括先分割后整体转让)的,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⑨是否存在已分割过的情形;⑩是否属于工业用地配套地下空间;⑪ 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中是否有需要自持或不可分割的条款,是否取得所属管委会的同意;⑫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是否约定不得分割,是否获得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⑬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如省低效用地关于分割转让的产业投入产出等限制) |
附件2
审查小组审查职责
科室 | 审查重点内容 | 备注 |
开发利用科 | 1.土地出让价款是否已缴清; 2.是否符合供地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影响土地出让、划拨目的的实现; 3.分割方案中分割后宗地的后续用途是否符合原出让合同约定条款(涉及规划调整的,也需满足土地出让合同相关规定) 4.涉及分割转让(包括先分割后整体转让的),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明确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5.是否纳入低效用地调查库。 | |
建设项目规划科 | 1.拟分宗宗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否通过审批; 2.分割方案是否存在切割规划或已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情形; 3.分割方案是否涉及分割工业用地配套地下空间。 | |
确权登记局 | 宗地内全体权利人是否对分宗界址无异议(司法裁决除外)。 | |
政策法规科 | 是否存在法规、政策规定不予分割的其他情形。 |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1.是否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 2.是否已办理过分割。 | |
所在园区分局 | 1.分割方案是否有利于后续土地利用,交通、消防、安全、环保是否满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控要求; 2.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中是否有涉及需要自持或不可分割的条款;涉及上述条款的是否已经所属管委会审核同意。 |
附件3
审批表(分割)
申请人 | ||||||
地块坐落 | ||||||
原宗地情况 | ||||||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原不动产权证 | ||||||
土地用途 | 终止日期 | 宗地面积(㎡) | ||||
分割后宗地情况 | ||||||
地块号 | 宗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终止日期 | |||
地块一 | ||||||
地块二 | ||||||
地块三 | ||||||
注明: | ||||||
审查小组审查意见 | ||||||
经 年 月 日,审查小组联合进行审查,意见如下: 确权登记局: 开发利用科: 项目规划科: 政策法规科: 不动产登记中心: 辖区分局: 年 月 日 | ||||||
局长办公会审议意见 | ||||||
此议题业经 年 月 日召开的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意见详见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 号。 | ||||||
审批意见 | ||||||
分管负责人意见 | ||||||
主要负责人意见 |
审批表(分割转让)
转让方 | |||||
受让方 | |||||
地块坐落 | |||||
原宗地情况 | |||||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原不动产权证 | |||||
土地用途 | 终止日期 | 宗地面积(㎡) | |||
分割转让后宗地情况 | |||||
地块号 | 宗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终止日期 | 权利人 | |
地块一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地块二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地块三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注明: | |||||
审查小组审查意见 | |||||
经 年 月 日,分割转让审查小组联合进行审查,意见如下: 开发利用科: 项目规划科: 确权登记局: 政策法规科: 不动产登记中心: 辖区分局: 年 月 日 | |||||
局长办公会审议意见 | |||||
此议题业经 年 月 日召开的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意见详见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 号。 | |||||
审批意见 | |||||
分管负责人意见 | |||||
主要负责人意见 |
2024年5月13日至6月12日,我局就《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工业用地分割、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