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 号)等规定,池州市拟对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制定,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本局拟就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情况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2024年9月3日上午8:30;
二、听证会地点: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七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内容:池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情况;
四、参加听证会代表:将邀请或依申请选定部分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乡镇政府代表、工商企业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其他群众代表等参加。
五、申请方式:凡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于2024年8月23日17:30前持本人身份证件或本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或委托书向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科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名表。
六、听证会举办机构: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审查确定后获得听证会代表资格,发放《听证代表证》,凭《听证代表证》入场。参加报名未获得听证会代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列席参加旁听,人数不超过10名,按报名时间顺序确定,并发放《旁听证》,凭《旁听证》入场。
(二)听证会代表应当准时亲自参加听证,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听证内容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提前了解、熟悉《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 号)精神以及征地补偿相关政策,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的状况,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言时应简明扼要,有书面发言材料的会后交工作人员。参加旁听的人员,可以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意见。
(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发表意见和质询,并有权查阅听证会纪要。
八、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一)池州市辖区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池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根据听证会代表申请情况,按广泛性、代表性原则从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程亮 联系电话:0566-2819130
2024年9月3日,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了《池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初步成果)》听证会,认真听取了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一、“水稻补偿标准与旱地补偿标准相比偏低,而且再生稻成本较高”建议。
补偿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将“种植水稻”补偿标准由1350元/亩提高到1560元/亩,增加“再生稻”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为1920元/亩。“再生稻”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二、“新茶园、老茶园农业生产方式不一致,应按年限划分为幼龄茶园和成年茶园”建议。
已将“茶树-新茶园4800元/亩、老茶园3000元/亩修”修改为:“一般茶园-普通茶等:幼龄茶园5000元/亩、成年茶园3500元/亩”;增加“有机茶园-有机茶等:幼龄茶园5700元/亩、成年茶园4000元/亩”。具体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稻虾混养投资成本较高,若按水稻补偿则补偿标准偏低”、“稻虾等混养种植,要分季节性补偿,如虾6月下旬移走,7-10月份种植水稻,则补偿标准会不同”建议。
增加“稻虾混养塘”补偿项目,标准为2500元/亩,并明确稻虾轮作按照对应季节生长补偿,每年6-10月按照一般水田补偿,其它时段按照散养塘补偿。
四、“特种养殖(鳜鱼、甲鱼等)再细分,如增加珍珠类鱼蚌、黄鳝等”建议。
标准中明确特殊养殖需进行评估,如工厂化木桶养殖、珍珠蚌、水蛭等。
五、采纳“苗木中应明确自然林和人工林的补偿标准”建议。
“用材林树木”标准明确了人工林按照90%补偿,人工林确认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