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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 矿产 / 池自然资规函
标题: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文号: 池自然资规函[2022]204号
成文日期: 2022-05-30 发布日期: 2022-05-30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 咨询电话: 0566-2819123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0 16:06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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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中共池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委法执〔2022〕2号)要求推行“免罚清单”制度,我局已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并经局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2022年530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备注
1 企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
2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到位;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
4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
5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治理,在限期内治理到位
6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
7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到位
8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限期汇交,在限期内汇交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