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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2312-00040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000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04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0001号)
发布时间:2023-12-04 09:06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自然资规罚决[2023]10001号

 

池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0127611M(1-1)]:

2023年9月,自然资源部下发我市土地卫片SX3417022023080308160021-2和SX3417022023080308160228-2号图斑位于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核查实地为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场道路。该项目系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2023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场道路一案立案调查。

2022年7月22日,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与签订了《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由你公司代建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场地平整及进场道路等。你公司于2022年9月开始动工,2023年3月完成进场道路建设。根据《委托代建协议》,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要求你公司在合法用地范围内,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图纸及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且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时已经向你公司提供了该地块用地范围及相关工程设计图纸。但你公司在该项目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进行进场道路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我局委托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对该图斑范围内违法占地情况进行了测绘。经过实测计算,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进场道路违法占地总面积2368平方米(3.56亩),经套合202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该地块占用耕地2223平方米,其中水田(0101)面积475平方米、旱地(0103)1748平方米;占用乔木林地(0301)145平方米;违法用地范围内构筑物(硬化道路)1018平方米。 经套合池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调整完善),该地块占用允许建设区473平方米;占限制建设区1895平方米。

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进场道路地块已纳入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正在组织开展联合审查的《池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有关部门和单位无颠覆性意见,规划用途为公园绿地、交通场站用地;经套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池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池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关于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池开管经2022〕11号);

5、《关于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可研的批复》(池开管经2022〕116号);

6、《委托代建协议》;

7、《皖江江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进场道路违法用地测绘情况的报告》;

8、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依法视作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江口街道江口社区2368平方米(3.56亩)集体土地;

2、没收你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的1018平方米硬化道路;

3、对你公司违法占用2368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即3555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至土地权利人,将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18平方米硬化道路移交我局。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款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  敏、江伟

 话:0566-2819123

 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