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1-030
依据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1702执787号之二、(2021)皖1702执787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1702执787号之二、(2021)皖1702执787号之四,将原汪玉石所有的位于贵池区百牙路与九华山大道交叉口丽阳兰庭4幢903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王乔,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013012188B/池土国用(商品房)第012115-2013号 |
汪玉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18009GB11002F00040903 |
贵池区百牙路与九华山大道交叉口丽阳兰庭4幢903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1702执787号之二、(2021)皖1702执787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1702执787号之二、(2021)皖1702执787号之四 |
2 |
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170号 |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341702018009GB11002F00040903、341702018009GB11002F00040904 |
贵池区百牙路与九华山大道交叉口丽阳兰庭4幢903、904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