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摘 要
红晶石评报字[2019]第121号
评估对象: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采矿权。
评估委托方: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评估机构: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对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0米安全警戒线外超采资源储量进行有偿化处置,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该矿超采的200米安全警戒线外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9年8月31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参数:截至2019年3月31日,该矿200米安全警戒线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保有资源储量为(122b)144.14万立方米(389.18万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389.18万吨;评估设计损失量140.00万吨;评估设计利用资源量249.18万吨,采矿回采率98%,评估用可采储量为244.20万吨;生产能力30.00万吨/年;本次评估计算年限8.47年(基建期0.33年,矿山服务年限8.14年);本次评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为61.32万吨;固定资产投资原值57.22万元,净值51.64万元;单位总成本:爆破开采32.09元/吨,非爆破开采37.19元/吨;单位经营成本:爆破开采31.58元/吨,非爆破开采37.08元/吨;产品方案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各规格矿石,不含税销售价格48.67元/吨;折现率8%。
评估结论:
出让收益评估值: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198.22万元。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计算值(总额):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单位保有资源储量为3.00元/吨;该矿超采资源储量61.32万吨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值(总额)为183.96万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的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198.22万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值(总额)为183.96万元,因此建议委托方按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198.2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捌万贰仟贰佰元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本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全文。
(此页无正文)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路璐
矿业权评估师:路璐
侯英杰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目 录
一、正文目录
15.2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34
二、附表目录
附表一 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附表二 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附表三 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固定资产折旧估算表;
附表四 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单位成本确定依据表;
附表五 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附表六 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销售收入估算表;
附表七 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税费估算表;
附表八 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计算表。
三、附件附后
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红晶石评报字[2019]第121号
受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采矿权评估项目组,对“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采矿权”进行了出让收益评估,现将采矿权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 矿业权评估机构
名称: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2号楼5层5BC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158412XP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20号
2. 评估委托方和采矿权人
本评估项目评估委托方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项目采矿权人为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8UTYXQ(1-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酉华镇朝华村;
法定代表人:沈维忠;
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4年06月03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方解石、建筑石料用灰岩的露天开采(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矿产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评估目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对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0米安全警戒线外超采资源储量进行有偿化处置,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该矿超采的200米安全警戒线外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参考意见。
4. 评估对象和范围
4.1 矿业权历史及价款处置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8年9月,2007年以前开采方解石矿,之后增加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种,原采矿权人为青阳县华宜方解石矿(后改名为青阳县东阳矿业有限公司)。该矿于2007年8月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由青阳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号为:3429230720011;有效期为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采用地下、露天开采方式;生产规模:方解石矿为2万吨/年,建筑用石灰岩为10万吨/年;矿区面积:0.1942平方公里,开采深度:+137米至+50米。
2009年5月,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对青阳县华宜方解石矿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于同年6月提交《安徽省青阳县华宜方解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红晶石评报字[2009]第72号),该报告已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矿评认字[2010]第14号)。评估范围与现有效采矿许可证范围一致,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5月31日,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依据《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09年2月编制)确定:方解石矿13.29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69.43万吨,合计582.72万吨,均为200米安全警戒线内资源储量,对应的价款为345.50万元。2009年11月,青阳县国土资源局与青阳县华宜方解石矿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价款为345.50万元。根据矿山提供的《青阳县华宜方解石矿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该价款已缴清。本次评估未收集到相应价款缴纳凭证,详见附件第201-213页。
2014年8月,青阳县东阳矿业有限公司将该采矿权转让给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200米安全警戒线外限制开采区内动用的未有偿处置资源量进行评估,编制《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朝华村方解石、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天地源矿评报字[2016]第183号),该报告于2017年2月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函[2017]72号),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6月30日,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依据《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第四次)》(2015年4月编制)确定,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矿200米安全警戒线外消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411.94万吨,鉴于截止2011年12月31日超采的98.12万吨资源储量已于2012年进行有偿化处置(因企业管理不善,未能提供此次处置价款的相关资料),故此次参与评估的超采资源储量为313.82万吨,对应的价款为240.66万元。经与委托方核实,该价款已缴清。本次评估仅收集到了部分价款缴纳凭证。详见附件第214-222页。
采矿权人现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于2019年6月3日由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证号为C3417232009056220019682,采矿权人为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开采矿种为方解石、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有效期限为壹年零陆个月,自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3日,矿区面积0.1942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137米至+50米,共有4个拐点圈定。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详见附件第3页。
综上所述,截止2019年3月31日,该矿200米安全警戒线内的方解石矿保有资源储量13.29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保有资源储量389.18万吨对应的价款已缴清。根据《关于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超越安全距离采矿的处置意见》(附件第223-224页),截止2019年3月31日,该矿200米安全警戒线外超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共473.26万吨,其中2012至2014年底超采的411.94万吨资源储量已进行有偿处置,2015年至2019年3月超采资源储量61.32万吨尚未进行有偿处置,本次评估用超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即依此确定为61.32万吨。
4.2 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为“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采矿权”。
该矿现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3417232009056220019682,附件第3页)载明的矿区面积为0.1942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137米至50米,有效期限自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3日,矿区范围共由以下4个拐点圈定:
点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X |
Y |
||
1 |
3396289.1019 |
33597095.8504 |
|
2 |
3396425.0995 |
39596867.8394 |
|
3 |
3396977.1031 |
39596705.8395 |
|
4 |
3397149.1113 |
39597021.8408 |
注:经核实,采矿权人现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标注的坐标系为“1980西安坐标系”有误,应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经核实,《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附件第51-52页)、《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方解石、建筑石料用灰岩30万吨/年露天采矿工程变更初步设计》的设计开采范围(附件第109、119页)均在上述矿区范围内。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范围即以上述矿区范围为准。该采矿权范围内无其它矿业活动,也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5. 评估基准日
根据该项目委托时间及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相关规定,本项目选用2019年8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评估报告中的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该评估基准日的客观有效标准。
6. 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6.1法规依据
6.1.1 1996年8月29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1.2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1.3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6.1.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6.1.5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6.1.6《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6.1.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6.1.8《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
6.1.9 《安徽省方解石矿地质勘查规程(试行)》;
6.1.10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 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6.1.11《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2006年);
6.1.12 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文《关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6.1.13《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2008年9月1日执行);
6.1.14《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6.1.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1.16《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6.1.17《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6.1.18《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1.19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3 号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6.1.20《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年4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8〕32号);
6.1.2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2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6.1.2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主要矿种)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8〕1号);
6.1.23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
6.2 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
6.2.1《矿业权评估项目委托书》;
6.2.2《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4月)、《关于<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9号)及其评审意见书(池矿储评字[2019]07号);
6.2.3《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方解石、建筑石料用灰岩30万吨/年露天采矿工程变更初步设计》(马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5月)及《关于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方解石、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年产30万吨露天采矿工程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复》(池经信矿山函[2018]62号);
6.2.4评估人员收集和调查的其它资料。
7. 评估原则
7.1 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原则;
7.2 遵循产权主体变动原则;
7.3 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原则;
7.4 遵循贡献性、替代性、预期性原则;
7.5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原则;
7.6 遵守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地质勘查规范原则;
7.7 遵循采矿权价值与矿产资源相依原则;
7.8 遵循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
8. 采矿权概况
8.1 矿区交通位置
矿区位于青阳县城北东70°方向16公里,行政隶属青阳县酉华乡朝华村管辖。矿区有乡村公路连接318国道,距318国道4公里,公路北距铜陵港54公里、铜陵火车站约64公里,交通运输方便。
8.2 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矿区位于皖南山区北部边缘地带的低山丘陵。矿区范围山体内总体呈北西向分布,中间高、两边低。区内最高点海拔标高约+137.7米,最低点海拔标高+40米,相对高差97.7米。该区属亚热带湿润型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气候温湿,年平均温度16.8℃,年平均降雨量1525.2毫米,无霜期约230天。
矿区南东部有酉华河流,为当地主要生活水源,可作为矿区供水水源;矿区属华东电网并已开通1条380伏低压输电线路,该区劳动力资源充沛。物产丰富,经济以农、林及矿业为主。盛产竹、木、茶等山林产品。粮食以水稻为主,自给有余。矿业以方解石、白云岩、石灰石、锑矿、铅锌矿等开采经营。总之,该区电力、交通、通讯、自然地理及经济条件,为矿区的开发利用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8.3 以往地质工作简况
1966年-1969年安徽省地质局317地质队开展包括该区在内的1:20万《宣城幅》区域地质调查,并提交了区域地质调查报告。
1990年-1992年安徽省区域地质调查所在该区内开展了1:5万《乔木湾幅》区域地质调查并提交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报告。
2005年4月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l地质队提交《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建筑用石灰岩矿普查地质报告》,并于2005年5月20日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通过并备案(池青矿储评字[2005]01号)。
2006年5月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l地质队提交《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普查地质报告》。并于2006年7月1日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通过,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矿储评字[2006]21号)。
2007年8月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l地质队提交《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于2007年9月18日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通过,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储备字[2007]28号)。
2009年2月池州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服务中心提交《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于2009年4月9日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通过,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储备字[2009]7号)。
2012年2月池州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服务中心提交《安徽省青阳县华宜方解石矿、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于2012年2月29日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通过,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储备字[2012]08号)。
2015年4月安徽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有限公司提交《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第四次)》,并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池矿储评字[2015]05号),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储备字[2015]7号)。
2018年1月20日,安徽经纬矿产储量动态监测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省青阳县超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17年度矿山储量报告》,经核实,该矿200米安全警戒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保有资源储量146.95万立方米(396.77万吨)。
2019年4月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编制并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于2019年5月5日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通过(池矿储评字[2019]07号),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9号)。
9. 矿区地质特征
该区区域位于杨子准地台,下杨子台坳,沿江拱断褶带,安庆凹断褶束之黄柏岭复背斜。地层区划属杨子地层区下杨子分区青阳地层小区。
9.1 地层
矿区出露地层有奥陶系及第四系。现简述如下:
奥陶系下统红花园组下段:分布于矿区大片地区。厚度大于130米。岩性为浅灰色厚—中厚层微晶灰岩与微晶白云岩韵律性重复,微晶灰岩厚3-15米,白云岩厚0.60-4.80米。
第四系:为现代沉积,厚度小于4.20米。岩性为含砾粗砂土,粉砂质粘土,局部夹碎石。
9.2 构造
矿区位于黄柏岭复背斜中牛角山向斜北西翼。长约8.5公里,轴向北东70°。组成地层为志留系下统高家边组至奥陶系下统仑山组,北西翼地层倾向南东,倾角10-25°,南东翼地层倾向北西,倾角8-35°,轴面倾向北西,倾角75°。矿区范围内呈单斜构造,地层产状倾向南西,倾角10-21°。
矿区内有一条断层,为一正断层破碎带,走向30°,断面倾向南东,倾角78°。长约1800米,宽7米,两端被第四系掩盖。断裂带中见角砾岩和结晶方解石脉,角砾成份为石灰岩、白云岩。角砾呈棱角状,由泥质胶结,角砾大小一般0.5-12厘米,最大可达28厘米。方解石矿体充填于此断裂中。
9.3 岩浆岩
9.4 矿体特征
矿区共圈定矿体2个,其中方解石矿1个、建筑用石灰岩矿1个。
方解石矿矿体赋存于断裂中,呈脉状,明显受断裂控制,矿体产状与断层面一致。走向30°,倾向120°,倾角78°。矿体长245米,实控矿体长220米,矿体宽4.8-6.6米,斜深37.5-62.0米,矿体赋存标高+50米至+111米,矿体厚4.7-6.5米。
建筑用石灰岩矿矿体赋存于奥陶系下统红花园组下段灰岩中,走向285°,倾向195°,倾角15-22°,地表出露长718米,宽202-330米;斜深最大83米,最小0米,厚65-98米。矿体出露标高+50米至+133米。
9.5 矿石质量
矿石矿物成份:主要为方解石,含极少量泥质矿物、白云母。主要有用矿物方解石含量98.0-99.5%,颗粒大小不等,分别呈集合体产出,大者粒径5-10毫米,小者粒径一般2-5毫米。
矿石化学成分:CaO平均55.10%、MgO平均0.51%、SiO2平均0.10%、白度平均91.62°。矿石有害组份平均含量Fe2O3平均0.012%、A1203平均0.01%、S平均0.011%、P平均0.0032%、烧失量平均43.52%。矿石有害组份含量均低于工业指标要求。
矿石结构、构造:主要为粗粒变晶结构。矿石构造主要为块状构造。
矿石自然类型:块状方解石矿型。工业类型:造纸用方解石矿。矿床成因类型为中低温热液型。
(2)建筑用石灰岩矿
矿石矿物成份:以方解石为主,少量白云石,微量石英、粘土矿物、铁质氧化物、蛇纹石。
矿石化学成分:CaO平均53.84%;MgO平均1.43%。
矿石结构、构造:主要为微晶结构,由分布均匀、粒径<0.06-0.03毫米的方解石组成矿石的结构;矿石构造主要为块(层)状构造、缝合线构造、少量薄层状构造。
矿石自然类型:微晶灰岩。工业类型:建筑用石灰岩矿。
矿床成因类型:为浅海相沉积型。
9.6 矿体顶底板围岩和夹石
方解石矿矿体顶底板为奥陶系下统红花园组下段微晶灰岩、生物碎屑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体顶底板为奥陶系下统红花园组下段之生物碎屑石灰岩。
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体未见夹石。
9.7 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方解石:矿山方解石矿保有资源储量较小,方解石将直接以0-300毫米原矿销往周边粉体加工厂。矿石易磨细,矿石质量好,SiO2含量低,主要用于生产铜版纸、白板纸、双胶纸及无碳复印纸等。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其抗压强度平均为64.3MPa,属较坚硬类型,具较好的机械强度,不易形成碎块和粉末。该矿床石灰岩为坚硬—中等坚硬岩石(石灰岩夹白云岩),可作建筑用,矿石易采,易加工,以露天方式开采,矿石基本符合建筑行业质量标准。
9.8 开采技术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主要含水岩层为奥陶系的碳酸盐岩类裂隙溶洞水,富水性弱至中等,矿床开采最低标高高于当地自然排水基准面,地形条件利于排水,未来矿山开采对地下水资源影响较小。矿床充水来源主要为大气降水,无地表水的影响。总体上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工程地质条件:
矿山开采为露天开采,组成采矿边坡的岩石为坚硬-较坚硬中厚层块状碳酸盐岩地层,不易软化。无软弱夹层及影响未来边坡稳定的软弱结构面存在。矿区裂隙多为充填型,对边坡的稳定性影响较小。矿区可溶岩地层岩溶较发育,浅部岩溶发育带对未来开采边坡稳定性将会有一定影响,应采取适当措施。矿区工程地质勘探类型总体为简单类型。
环境地质条件:
矿区附近无污染源,地表、地下水水质良好;矿区各类岩石放射性Y强度很低,不存在放射性污染;矿区未发现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分布。未来矿山开采总体不会引起区域地下水水位的下降和水资源的变化,但矿山开采可能引发边坡岩体产生小规模崩塌。矿区环境地质勘探类型总体为简单型。
综上所述,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均简单,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属I类型。
10. 矿山开发现状
矿山始建于1998年9月,于1999年3月投产,平硐小规模开采矿区范围北部的方解石矿,2007年7月停止硐采,之后开采矿区南部的建筑用石灰岩。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用露天台阶式开采,经过多年的开采,已经行成+50米、+65米、+75米、+90米四个台阶,+90米以上基本采剥完成。
根据《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4月)以及《关于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超越安全距离采矿的处理意见》,矿山在200米安全警戒线外存在超采行为,截止2019年3月,在200米安全警戒线外已超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73.26万吨,其中2012年至2014年底超采资源储量411.94万吨(已经行有偿化处置);2015年至2019年3月超采资源储量61.32万吨。目前该矿处于生产状态,主要在非爆破开采区及200米安全警戒线外进行开采。
11. 评估过程
11.1 2019年8月29日,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我公司承担“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项目,并出具了《矿业权评估项目委托书》,随后我公司组成评估小组,并收集评估资料。
11.2 2019年8月30日至9月30日,评估人员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与矿山负责人沟通了解矿山基本情况,收集评估所需资料。矿山补充评估所需资料过程中,项目暂停。经咨询采矿权人,该矿目前主要在非爆破开采区及200米安全警戒线外采用非爆破方式开采,实际生产采用整体外包方式。
11.3 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9日,矿山提供评估所需基础资料,项目重新启动,评估人员对矿山提供的资料经行整理分析,收集补充评估所需的其他资料。
11.4 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6日,资料收集齐全后,评估人员分析、归纳资料,选取评估参数,编制报告初稿。
11.5 2019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评估报告经审查、修改、整理、润色、印制,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文本,提交委托方。
12. 评估方法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适用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评估方法有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虽然发布了该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但该方法的使用细则尚未出台,故无法采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目前未收集到可类比的案例也无法采用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限于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情形。鉴于:该矿为生产矿山,有比较齐全的财务资料;且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采矿权的具体特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具有一定规模、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并能被测算,其未来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其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技术参数及经济参数可分别参考矿山初步设计及矿山实际财务资料确定。因此,评估认为该采矿权的地质研究程度较高,资料基本齐全、可靠,可依据的报告和有关数据基本达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要求,故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计算公式为:
式中:P1—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CI—CO)t—年净现金流量;
i—折现率;
t—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
评估思路:如4.1小节所述,本次评估需对2015年至2019年3月期间该矿200米安全警戒线外超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进行评估。鉴于该采矿权范围内的方解石矿保有资源储量较少,且基本位于未征用的林地范围和边坡压覆范围内,《变更初步设计》亦未对方解石矿进行开采设计,结合评估目的,本次评估计算模型中不考虑方解石矿保有资源储量的设计利用,先对该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保有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价值进行整体评估,再按照储量比例分割估算200米安全警戒线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量61.32万吨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13. 评估指标与参数
评估指标与参数的确定主要参考《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4月)(以下简称《储量核实报告》)、《关于<安徽省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9号)及其评审意见书(池矿储评字[2019]07号)、《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方解石、建筑石料用灰岩30万吨/年露天采矿工程变更初步设计》(马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5月)(以下简称《变更初步设计》)及《关于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方解石、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年产30万吨露天采矿工程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复》(池经信矿山函[2018]62号),以及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资料确定。
13.1 收集的主要评估资料的评述
《储量核实报告》:由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编制提交,该报告对采矿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进行核实估算,同时分别估算了200米安全警戒线内、外资源储量情况,该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在本次评估范围内,与2015年核实报告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相比,资源总量未发生变化;核实报告内容基本齐全,所采用的工业指标及估算方法基本合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基本可靠;且该报告已经过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专家评审(池矿储评字[2019]07号)并在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9号)。因此,评估人员认为,已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核实的资源储量可以作为本次采矿权评估的储量确定依据。
《变更初步设计》:由马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编制,该方案根据《2017年度矿山储量报告》(安徽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有限公司,2018年1月编制)估算的该矿200m安全警戒线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可采的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设计,未对该范围内的方解石矿进行设计,矿山建设规模3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山在采矿权范围内,分爆破开采和非爆破开采两期进行开采,其中设计爆破开采(一期开采)资源储量84.56万吨,非爆破开采(二期开采)资源储量172.21万吨,林地未征用和边坡压覆资源储量140.00万吨;该初步设计已通过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审查(池经信矿山函[2018]62号)。评估人员认为,经过评审的《变更初步设计》设计的经济技术参数可以作为本次评估依据。
《变更初步设计》对爆破开采及非爆破开采所需的新增投资进行了详细设计,本次评估固定资产投资参数根据《变更初步设计》及企业财务资料确定;鉴于,《变更初步设计》未对矿山生产成本进行详细设计,且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基本满足评估需求,可以反映矿山生产的实际情况,故本次评估用的生产成本等经济技术参数根据企业实际财务资料确定。
13.2 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确定
13.2.1 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附件第80-81页),截止2019年3月31日采矿权范围内方解石矿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13.29万吨,平均品位CaO 55.10%,MgO 0.55%,白度91.51°;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0米爆破安全距离内)保有资源储量(122b)144.14万立方米(389.18万吨)。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及前第12节“评估思路”所述,本次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以上述200米安全警戒线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保有资源储量为准,即(122b)矿石量144.14万立方米(389.18万吨)。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中的定义,矿业权范围内的保有资源储量均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故本次评估利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即为389.18万吨。
13.3 开采方案及产品方案
13.3.1 开采方案
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矿区分为爆破开采和非爆破开采两个开采范围,运输方式采用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根据《变更初步设计》,矿山分爆破开采(一期开采)和非爆破开采(二期开采)两个开采区开采,总体开采顺序为先开采爆破开采区,后开采非爆破开采区。
13.3.2 产品方案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产品方案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各规格矿石。
13.4 评估用可采储量的确定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可采储量应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
本次评估用可采资源储量计算公式如下:
可采储量=评估设计利用资源量×采矿回采率
根据《变更初步设计》(附件第119页),设计该矿林地未征用和边坡压覆资源储量140.00万吨,鉴于该矿近年一直在非爆破开采区及200米安全警戒线外进行开采,故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该矿林地未征用和边坡压覆资源储量未变,本次评估设计利用资源储量为249.18万吨(389.18-140.00)。
根据《变更初步设计》(附件第112、120页),开采回采率为98%。本次评估据此取值,即评估用采矿回采率为98%。
经计算,该矿评估用可采储量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44.20万吨(249.18×98%)。
13.5 生产能力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生产矿山(包括改扩建项目)采矿权评估,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该矿现持有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与《变更初步设计》设计的生产规模均为30万吨/年,故本次评估确定矿山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
13.6 评估计算年限
根据确定的矿山生产能力,由下列公式可计算出矿山的服务年限:
T=Q÷A
式中:T —矿山服务年限;
Q —可采储量;
A —矿山生产能力;
各项计算参数为:可采储量为244.20万吨,生产能力30万吨/年。经计算,该矿对应的服务年限为8.14年,计算如下:
T=244.20÷30=8.14(年)
根据《变更初步设计》(附件第119、122页),该矿分为爆破开采和非爆破开采两期进行开采,其中爆破开采区服务年限为2.76年,非爆破开采区服务年限为5.62年。鉴于该矿目前在非爆破开采区及200米安全警戒线外开采,方案设计的爆破开采区内的资源储量与截至评估基准日该区域资源储量一致;故截止评估基准日,该矿爆破开采区的服务年限仍为2.76年,非爆破开采服务年限为5.38年(8.14-2.76)。
根据《变更初步设计》(附件第112、122页),设计爆破开采基建期为4.0个月,非爆破开采区基建期为2.0个月,如上所述,矿山目前在非爆破开采区开采,故本次不再考虑非爆破开采的基建期;爆破开采区的基建期根据设计确定,即本次评估基建期约为0.33年(4÷12)。
综上,本次评估计算年限确定为8.47年(8.14+0.33),自2019年9月至2028年2月。
13.7 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13.7.1 固定资产投资
该矿属于改扩建矿山(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初步设计》对该矿开采期间所需的新增投资进行了估算,故本次评估用的固定资产投资应由两部分组成,即矿山原有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增固定资产。
根据采矿权人提供的《可利用固定资产汇总表》(附件第245页),该矿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固定资产详情如下:
项目 |
原值(元) |
净值(元) |
剥离工程 |
0 |
0 |
房屋建筑物 |
0 |
0 |
设备 |
132014.93 |
76201.57 |
合计 |
132014.93 |
76201.57 |
根据《变更初步设计》(附件第123页),矿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如下:
序号 |
项目 |
投资额(万元) |
一 |
建筑工程 |
59.20 |
1 |
公路开拓 |
18.00 |
2 |
基建剥离 |
35.00 |
3 |
环保工程 |
6.20 |
二 |
设备购置 |
520.50 |
1 |
矿山设备 |
500.00 |
2 |
安全工程 |
5.50 |
3 |
环保工程 |
15.00 |
三 |
其他费用 |
128.92 |
其中:不可预见费 |
47.54 |
|
四 |
合计 |
708.62 |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相关规定,本次评估综合考虑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和剔除“不可预见费”后的新增投资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本次评估将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公路开拓、基建剥离”费用归为剥离工程;将“设备购置”费用归为生产设备,将“建筑工程”中的“环保工程”归为房屋建筑物;同时,将新增投资中扣除“不可预见费”后的其他费用按比例分摊至新增投资的剥离工程、房屋建筑物和生产设备中。鉴于矿山目前采用整体外包开采的方式生产,开采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由承包方自备,故本次评估不再考虑新增投资中的生产设备投资;另因矿山目前采用的是非爆破开采,非爆破开采区内的基建工程已经完成,本次评估仅考虑爆破开采区内新增剥离工程投资,将新增的剥离工程按爆破开采和非爆破开采区内的基建工作量比例进行分割。
综上归类计算,本次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原有固定资产+新增固定资产)原值57.22万元,净值51.64万元;其中:剥离工程(新增剥离工程)原值36.95万元,净值36.95万元;房屋建筑物(新增房屋建筑物)原值7.07万元,净值7.07万元;生产设备(利用原有设备净值)原值13.20万元,净值7.62万元。
评估用原有固定资产投资净值在评估基准日一次性投入,评估用新增固定资产在基建期均匀性投入。详见附表一、二。
13.7.2 无形资产投资
根据采矿权人提供的《无形资产汇总表》(附件第245页),本次矿山无形资产中只有“采矿权”,本次评估无形资产投资为0。
13.7.3 固定资产残(余)值的回收、更新改造资金
依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按固定资产原值乘以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估算固定资产净残值;结合该矿固定资产投资特点,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固定资产的残值应在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结束年回收;以评估计算期末固定资产净值作为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评估确定新购进机器设备(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按17%增值税税率估算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新购进机器设备原值按不含增值税价估算。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评估确定开拓工程、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按11%增值税税率估算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剥离工程、房屋建筑物原值按不含增值税价估算。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剥离工程:属基建期一次性投入剥离工程费,不考虑以维简费的形式进行更新,剥离工程按折旧提取费用。按爆破开采服务年限2.76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本项目剥离工程投资共36.95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3.05万元(36.95÷1.09×9%),不含税投资33.90万元。在爆破开采期末折旧完毕,无残值回收也无更新改造资金。
房屋建筑物: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服务年限等,本次评估确定房屋建筑物按平均20.00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净残值率5%。本项目房屋建筑物7.07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0.58万元(7.07÷1.09×9%),不含税投资6.49万元。在评估计算期内无更新改造资金,评估计算期末有余值回收,回收余值为3.98万元。
生产设备: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服务年限等,本次评估确定生产设备按平均15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净残值率5%。本项目生产设备投资原值13.20万元、净值7.62万元,在评估计算期内无更新改造资金,评估计算期末有余值回收,回收余值为0.81万元。
固定资产更新及残(余)值计算详见附表一、附表三。
13.7.3 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在生产期内,产品销项税抵扣当期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进项税后的余额,抵扣新购置生产设备及不动产(生产设备、剥离工程和房屋建筑物)(包括建设期投入及更新资金投入)的进项税;当期未抵扣完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生产期各期抵扣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回收抵扣的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
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详见附表一、附表七。
13.8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计算流动资金。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非金属矿山可以固定资产的5%-15%资金率估算流动资金。本次评估确定固定资产资金率为10%。鉴于矿山实际生产采用外包方式,固定资产中只有部分生产辅助设备,本次评估流动资金估算时参考《变更初步设计》扣除“不可预见费”后的固定资产投资661.08万元(708.62-47.54)计算评估用流动资金,则流动资金为:
流动资金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资金率=661.08×10%≈66.11(万元)
流动资金在正常生产期一次性投入,其中30%为自有资金,70%为银行贷款,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详见附表一。
13.9 销售收入
该矿产品方案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各规格矿石。假设所生产的矿产品全部销售且售价不变,则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年销售收入=年产矿石量×销售价格
13.9.1 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本次评估参照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价格平均值分析确定评估用销售价格。
根据矿山提供的销售汇总表,2017年平均销售价格为19.96元/吨,2018年平均销售价格为27.69元/吨,2019年平均销售价格32.41元/吨。根据评估人员收集到的部分销售发票及采矿权人介绍,矿山销售汇总表中包含部分废粉的销售统计,无法准确分离出合格产品的销售价格,本次评估不宜直接采用。
年度 |
销售数量(吨) |
销售额(元) |
平均单价 (元/吨) |
2016 |
275,981.42 |
4,018,218.96 |
14.56 |
2017 |
268,821.04 |
5,366,132.36 |
19.96 |
2018 |
243,175.94 |
6,732,626.51 |
27.69 |
2019 |
227,937.60 |
7,387,947.16 |
32.41 |
经了解,该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加工成不同规格的产品进行销售,但各类规格的产品比例不确定。根据企业提供的近三年不同规格的部分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销售发票(附件第248-268页),经统计近三年各种规格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销售价格区间分别为2017年20.00-44.00元/吨(不含税)、2018年43.00-68.00元/吨(不含税)、2019年39.00-69.00元/吨(不含税),各年度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约为2017年32.00元/吨、2018年53.50元/吨、2019年54.00元/吨,近三年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约为46.50元/吨。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附件第62页),当地近年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品销售价格约为55元/吨(含税),不含税价约为48.47元/吨,与上述评估人员调查收集的相关销售发票统计的平均销售价格基本一致,评估人员认为该价格与周边类似矿山的同类矿产品平均销售行情基本相符,可以反映该矿各规格产品的综合平均销售价格。
因此,本次评估确定该矿矿产品综合销售价格为48.47元/吨(坑口价、不含税)。
13.9.2 年销售收入的确定
经计算,正常生产年度年销售收入为1460.10万元,计算如下(以2020年为例):
年销售收入=年产矿石量×销售价格=30.00×48.47=1460.10(万元)
13.10 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估算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对生产矿山采矿权的评估,可参考矿山企业实际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在了解企业会计政策(资产、成本费用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等)的基础上,详细分析后确定。
根据采矿权人提供的成本费用资料,本次评估的成本参数依据采矿权人提供的2018年和2019年1-8月份平均成本费用确定(附件第236-238、241-244页),并结合矿业权评估有关规定对个别参数进行调整,最终确定评估用成本费用参数。
总成本费用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由生产成本(包括:外包开采费用,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职工薪酬、折旧费、安全费用、修理费、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其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经营成本采用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财务费用确定。
1)外包开采费用
根据采矿权人提供的《矿山开采加工劳务承包合同》(附件第225-231页),矿山非爆破开采外包费用为20元/吨,爆破开采外包费用为14.50元/吨。
2)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
将电费归为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根据企业2018年和2019年1-8月份平均成本费用水平确定评估用单位不含税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为1.20元/吨。
3)职工薪酬
将直接人工归为职工薪酬,根据企业2018年和2019年1-8月份平均成本费用水平确定评估用单位职工薪酬为0.59元/吨。
4)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财税等有关部门规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用年限法计算折旧,折旧费计算参见附表三。
剥离工程:如第13.7.1所述,本次评估仅考虑爆破开采区的剥离工程,故本次评估按折旧年限2.76年、净残值率0%计,正常爆破开采生产年折旧费12.27万元。
房屋建筑物:按折旧年限20.00年、净残值率5%计,正常生产年折旧费0.31万元。
生产设备:按折旧年限15.00年、净残值率5%计,正常生产年折旧费0.84万元。
经计算,爆破开采期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合计13.42万元,单位原矿石折旧费0.45元/吨;非爆破开采期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合计1.14万元,单位原矿石折旧费0.04元/吨。
5)安全费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安全费用应按财税制度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经营成本中。依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财企[2012]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非金属矿山—露天开采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元/吨。该矿为露天非金属矿山,因此,本次评估确定该矿的安全费用为2元/吨。
6)修理费
将生产成本中的修理费归为评估用修理费,根据企业2018年和2019年1-8月份平均成本费用水平确定评估用单位不含税修理费为0.02元/吨。
7)制造费用
土地复垦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附件189、198页)设计的矿山土地复垦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总投资为1040.88万元。经计算,单位矿石土地复垦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约为4.26元/吨(1040.88÷244.20)。
经统计,生产成本扣除开采费、工资、电费、折旧费、安全经费后的其他生产成本为3.69元/吨。
本次评估将其他生产成本及矿山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费用合并归为制造费用,据此确定评估用单位制造费用为7.95元/吨(3.69+4.26)。
8)管理费用
本次评估确定的管理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和其他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本次评估按评估确定的无形资产投资重新计算无形资产摊销,本次评估用无形资产投资为0,确定评估用无形资产摊销为0。
鉴于管理费用中的修理费、折旧费已在前述考虑或重新计算,故将扣除“修理费、折旧费、采矿权摊销费”剩余的管理费用归为其他管理费用,根据企业2018年和2019年1-8月份平均成本费用水平确定用单位其他管理费用为5.25元/吨。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单位管理费用为5.25元/吨。
8)销售费用
鉴于本次评估按矿山产品坑口价计算销售收入,故本次评估根据财务资料的销售费扣除运输费及装卸费后的其他销售费用确定,根据企业2018年和2019年1-8月份平均成本费用水平确定估用单位销售费用为0.07元/吨。
9)财务费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时财务费用根据流动资金的贷款利息计算。假定未来生产年份评估对象流动资金的70%为银行贷款,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时点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单利计息,则正常年份财务费用为2.01万元(66.11×70%×4.35%),折合单位矿石财务费用为0.07元/吨。
10)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
经估算,未来正常生产期该矿单位总成本费用为:爆破开采32.09元/吨,非爆破开采37.19元/吨;单位经营成本为:爆破开采31.58元/吨,非爆破开采37.08元/吨。
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估算详见附表四。
13.11 销售税金及附加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以2021年为例,正常生产年份税金及附加估算参见附表七。
13.11.1 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销项税以销售收入为税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1号《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适用的产品销项税率为17%;产品进项税率为17%(以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为税基)(修理费进项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前已述及,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在生产期内,新购置生产设备及不动产(生产设备、开拓工程与房屋建筑物)(包括建设期投入及更新资金投入)的进项增值税,可在当期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的产品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当期未抵扣完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抵扣完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后的正常生产年份(以2021年为例)计算如下:
正常年份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销项税率
=1460.10×13%=189.81(万元)
正常年份进项税额=(年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年修理费)×进项税率
=(36.00+0.60)×13%
=4.76(万元)
年抵扣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额=0万元
年应交增值税额=年销项税额-年进项税额-年抵扣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额
=189.81-4.76-0=185.05(万元)
13.11.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发[198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该矿纳税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
依据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为税基,征收率为3%;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相关规定,统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计算公式及过程如下(以2021年为例):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185.05×5%≈9.25(万元)
年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费率=185.05×3%≈5.55(万元)
年地方教育附加=年增值税额×地方教育附加费率=185.05×2%≈3.70万元)
13.11.3 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6〕1037号),石灰石矿资源税按照原矿销售收入的6%征收。结合企业资源税实际缴纳情况,本次评估确定资源税按原矿销售收入的6%征收。
则正常生产年份(以2021年为例)年应交资源税为:
年资源税=年销售量×资源税缴纳比例=1460.10×6%≈87.61(万元)
13.11.4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教育费附加+年地方教育附加+年资源税
=9.25+5.55+3.70+87.61=106.11(万元)
13.12 所得税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企业所得税以利润总额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正常生产年份(以2021年为例)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年利润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1460.10-962.83-106.11=391.16(万元)
年企业所得税=年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税率=391.16×25%≈97.79(万元)
所得税估算详见附表七。
13.13 折现率
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其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无风险报酬率即安全报酬率,通常可以参考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或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来确定。风险报酬率是指在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报酬与其投资额的比率。矿产勘查开发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很多种,其主要风险有:勘查开发阶段风险、行业风险、财务经营风险、社会风险。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折现率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相关方式确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规定,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价款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价款评估折现率取9%。
评估人员在充分分析诸项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参照上述公告折现率取8%。
14. 本项目评估假设条件
1)本次评估拟定的生产方式、产品结构保持不变,且持续经营;
2)国家产业、金融、财税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3)以现有开采加工技术水平为基准;
4)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5. 评估结论
15.1 评估价值
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当地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在评估计算年限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评估价值为1258.0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捌万零陆佰元整。
15.2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15.2.1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
如前第4.1节所述,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及《关于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超越安全距离采矿的处理意见》(附件第223-224页),2015年至2019年3月该矿200米安全警戒线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122b)为61.32万吨,即本次评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为61.32万吨。
15.2.2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本次评估200米安全警戒线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按下列公示计算: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对应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超采资源储量
经计算,该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198.22万元(1258.06÷389.18×61.32)。
综上,截至评估基准日“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朝华村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采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198.2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捌万贰仟贰佰元整。
16. 有关问题的说明
16.1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有效期,本评估公司对应用此评估结论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6.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如果采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发生明显变化,或者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追加投资后随之造成采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委托方可以委托本评估公司按原评估方法对原评估结论进行相应调整;如果本项目评估所采用的资产价格标准发生不可抗逆的变化,并对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委托本评估公司重新评估。
16.3 评估结论有效的其它条件
16.3.1本评估报告是以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并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下确定的采矿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采矿权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对采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报告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16.3.2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16.3.3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6.3.4本评估报告含有附表、附件,附表、附件构成本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5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16.3.6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矿业权评估师签名盖章,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16.4 其他责任划分
本公司只对本项目评估结论是否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不对资产定价决策负责。
16.5 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此次特定评估目的及呈送矿业权评估管理机关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
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17. 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18. 评估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路璐
矿业权评估师:路璐
侯英杰
19. 其它评估人员
闫小伟(助理工程师)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