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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11-0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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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摘要

天地源矿评报字[2019]第160号


评估机构: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评估对象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评估目的: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协议出让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需咨询该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的出让收益。本次评估即是为委托人确定该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供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9年8月31日。

评估日期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9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主要评估参数:根据2014年《储量核实及深部详查地质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池国土资储备字[2014]3号)及评审意见书,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拟变更的采矿权范围内累计查明的萤石矿资源量为(111b+122b+333)17.33万吨,已有偿化处置的萤石矿6.7万吨,拟变更矿区(+350m200m)新增资源储量(122b+333)为12.0万吨,CaF2平均品位为48.43%,本次评估利用的新增萤石矿储量为12.0万吨,设计资源利用率为93.94%,设计损失量为0.73万吨,设计采矿回采率为90%,采矿损失量为1.13万吨,矿山新增可采储量为10.15万吨;设计矿山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矿石贫化率取10%;评估计算新增可采储量的服务年限为3.76年,萤石矿原矿坑口不含税平均销售价格取450.0元/吨,其他非金属原矿矿产采矿权权益系数取4.7%,折现率取8.0%。

以往价款(出让收益)处置情况有关内容根据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出具《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池国土资矿评认字[2009]第13号)、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矿山企业2009年已缴纳了6.7万吨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28.21万元。

本次评估需处置出让收益有关内容: 根据2014年《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资源储量核实及深详查地质报告》及池州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证明(池国土资储备字[2014]3号),拟变更的采矿权范围内有新增资源储量。经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9月23日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委托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拟变更矿区范围内新增的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经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估算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200.1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零壹仟伍佰整。

按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结果: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主要矿种)的通知》皖自然资〔2018〕1号,核算新增萤石矿出让收益为92.4万元(12万吨×7.7元/吨,40%≤CaF255%,市场基准为7.7元/吨﹒矿石),小于其评估值200.15万元。

评估结果: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的原则,最终确定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为200.1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零壹仟伍佰整。新增保有萤石矿资源储量出让收益单价为16.68元/吨。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对该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出让收益进行分析、估算发表专业意见,是矿业权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作。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

重要提示

以上摘要取自《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详细阅读该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报告复核人(签名):

 

 

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O一九年十月九日

 

 

 

 

 

 

 

 

 

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天地源矿评报字[2019]第160号

 

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受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对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协议出让的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该采矿权进行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对该采矿权2019年8月31日的出让收益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矿业权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昌区中北路车家岭尚城国际28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汪晓菲;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37500093P。

 

2、评估委托人

评估委托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胡军保;

地址:池州市清风西路125号。

 

3、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池州市恒昌矿业有限公司;

矿山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7893451XC(1-1);

 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棠溪镇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 张德理;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萤石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加工、销售。

根据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出具《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池国土资矿评认字 [2009]第13号)、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矿山企业2009年已缴纳了6.7万吨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28.21万元,完成了有偿化处置。

根据2014年《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资源储量核实及深详查地质报告》及池州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证明(池国土资储备字[2014]3号),拟变更的采矿权范围内有新增资源储量。经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9月23日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委托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拟变更矿区范围内新增的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

4、评估目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协议出让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需咨询该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的出让收益。本次评估即是为委托人确定该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供参考意见。

 

5、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是: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根据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关于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变更开采标高的复函(池贵国土资[2014]51号)和核发的原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证号为:C3417022009046120011635),采矿权范围由4个坐标拐点圈定,其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拐点号       X坐标           Y坐标

⑴       3364238.67     39575351.88

⑵       3364100.66     39575041.88

⑶       3364281.66     39574959.88

⑷       3364419.67     39575269.88

开采矿种:萤石(普通);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现在设计规模:3.0万吨/年,矿区面积:0.0674平方公里;有效期限:壹年,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7日;开采深度:由+500米至+200米标高。

经评估专业人员核实,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资源储量核实、详查范围和变更开采标高的复函范围以及本次委托评估的范围一致。

 

6、评估基准日

本采矿权评估项目的基准日确定为2019年8月31日,该日期距评估委托日时间较近,在两个月以内未发生过重大的经济变动事件,报告中所采用的取费标准均为该评估基准日的客观有效标准。

 

7、评估依据

7.1  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

4)《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

5)《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

6)《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

7)《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8)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10)《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12)《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

13)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14)《国土资源部关于施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

15)《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6)《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17)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5号发布的《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CMVS11100-2008)》、《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

1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2010年);

19《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2017111日执行);

20《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主要矿种)的通知》(皖自然资〔2018〕1号)。

7.2   经济行为依据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评估项目委托书和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采矿权价款评估的请示。

7.3   矿业权权属依据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关于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变更开采标高的复函(池贵国土资[2014]51号)、原采矿许可证(证号:C3417022009046120011635)、企业营业执照。

7.4   评估参数选取依据等

1)安徽吉地地质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编写的《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资源储量核实及深部详查地质报告》和池州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证明(池国土资储备字[2014]3号);

2)铜陵化工集团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编制的《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组审查意见书;

3)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出具《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池国土资矿评认字)[2009]第13号、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

4)委托单位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5)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资料。

 

8、采矿权概况

8.1、矿区位置、交通及自然地理

矿区位于安徽省池州市城区南东(约150°)直距约50km、棠溪乡北东方向18km处,行政区划属贵池区棠溪乡。G318国道在矿区北侧通过,X006县道在矿区西侧通过,矿山有崎岖简易砂石公路与X006县道相连,交通运输较方便(见附图一)。

矿区地处皖南低山丘陵区,四周环山,仅南西部分布山前谷地,一般海拔300-600米,最高海拔635.5米,最低侵蚀基准面280米。矿区属亚热带湿润型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气候湿润。

区内劳动力资源充沛,水电资源丰富,可适应矿山开发需要。区内经济欠发达,以林业为主,盛产茶、竹、木材等林木产品,近年来,采矿业和矿产品加工业占有一定位置。

矿区周边无自然保护区等,没有需要保护的动植物资源,不在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的可视范围内。矿区300m范围内无村庄及建筑物。

8.2、地质工作概况

(1) 1959—1965年安徽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开展包括本区在内的1/20万《安庆幅》区域地质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2)11983—1988年,安徽省地质矿产局324地质队在区内开展了1/5万区调工作,提交了1/5万《姚街幅-陵阳幅西部》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报告;

(3) 2004年蚌埠国光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在矿区开展了萤石矿普查,2004年10月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普查地质报告》;

(4) 2008年11月因矿权延续需要,矿权人委托安庆市金鼎矿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矿区进行了萤石矿的核实工作,并编写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报告估算了矿区范围内萤石矿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11b+122b+333)类矿石量7.126万吨,平均品位CaF2 51.00%,矿山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类矿石量6.699万吨,平均品位CaF2 51.83%。

8.3、矿区地质矿产概况

8.3.1、地层

矿区出露地层简单,为寒武系上统青坑组,地层总体走向北东向,倾向北西,倾角42°-50°,以及第四系,现由老至新简述如下:

1) 寒武系上统青坑组(3q)

分布于矿区北西部,岩性为上部灰、深灰色中厚至厚层疙瘩状白云质灰岩夹白云岩;下部灰、深灰色白云质条带状灰岩,厚度253m,与侵入岩体接触。

2)第四系(Q4

分布在矿区西南部山前坡脚地带,属现代沉积,主要为灰褐、灰黄色粘土、砂质粘土、碎石土等,厚1-7m。

8.3.2、构造

矿区位于蛤蟆山向斜南翼北东段,区内构造不甚发育,仅在九华山岩体北西边部花岗闪长岩中见一条北东向构造破碎带,区内萤石矿体即赋存在该构造破碎带中,总体走向北东向,倾向南东,倾角75°以上,矿体受构造破碎带控制。

8.3.3、岩浆岩

矿区内岩浆岩发育,属九华山岩体一部分,其中与寒武地层接触的为花岗闪长岩(γδ15),呈北东向展布岩基产出,接触带均倾向北西,倾角55-70°,呈浅灰绿色,中粒结构,块状构造;主要矿物成份斜长石、石英等。该类岩体均与矿化有关。

8.3.4、围岩蚀变

大理岩化:大理岩化是本区主要的蚀变类型之一,主要发育在寒武系青坑组地层与岩体接触带上,呈北东向展布。

硅化:硅化主要发育在北东向破碎带上,与矿化存在正相关关系,硅化强烈处,岩石坚硬,是影响矿石质量的一种蚀变。

次生变化有高岭土化、绿泥石化、绢云母化等。

8.4、矿产资源概况

8.4.1、矿体特征

通过本次核实及深部详查结果表明,棠溪萤石矿床为一小矿资源矿床,矿体主要赋存于九华山花岗闪长岩体内北东向构造破碎带中,本次工作,区内圈定矿体一个,编号为Ⅰ,矿体呈脉状、透镜体状,严格受北东向构造破碎带或构造裂隙控制,矿体总体走向北东50°,倾向南东,倾角71-85°;工程控制东西长275-297mm,南北宽8.2-37m,倾向延伸85-230m;矿体厚度0.56-2.18m,平均1.63m,变化系数为13.56%,矿体连续性较好,属稳定型;矿体赋存标高+460-+200m。

8.4.2矿石质量

1)矿石的矿物成份

矿石矿物成份简单,主要为萤石,含少量石英,边部夹花岗闪长岩细砾。

①萤石:紫色、浅紫色及浅绿色,对照太阳光发出绚丽色彩,粒度较大,一般具中粗晶粒,少量细粒,含量为80-95%。

②石英:呈显微微粒或他形~半自形粒状,粒径一般为0.03-0.15mm,零星分布于方解石或其晶隙之间。石英在矿石中含量<5%,一般为0.5-3%。

2)矿石的化学成分

①矿石主要有益化学成份含量及变化特征

矿石中主要成矿元素为CaF2,为有用化学成份;其它SiO2S、P等均为有害化学成份。

根据对本区刻槽样品及钻孔样品的化学分析结果,CaF2含量最高为84.33%,最低为30.46%,平均为48.43%,品位变化系数22.10%,属均匀的,矿石质量较稳定。为贫矿石。

②矿石中有害化学成分含量及变化特征

矿石中有害化学成分有SiO2S、P等。

根据组合分析结果,矿床SiO2的含量变化区间为9.75%-24.70%,平均为15.72%,变化系数为35.85%;S的含量变化区间为0.09%-0.20%,平均为0.15%,变化系数为32.54%;P的含量变化区间为0.05%-0.07%,平均为0.06%,变化系数为13.50%。综上所述有害成分的含量满足萤石块矿六级品要求,矿石中P含量变化幅度较小,SiO2S含量的变化幅度相对较大,在倾向、走向上基本稳定,对矿石质量影响较小。

3)矿石的结构、构造

矿石结构为中粗晶粒状结构类型,构造为块状构造。矿石坚硬、性脆、晶莹。

8.4.3矿石类型

根据组成矿石的主要矿物成份及矿石的结构、构造特征,矿石的自然类型主要为石英—萤石型矿石。

矿石的工业类型萤石矿石。根据萤石矿化学成分,参照YB/T5217—93《萤石粉矿》及YB/T5167—93《萤石块矿》的规定,区内萤石矿品级为七级品

8.4.4、矿体顶底板围岩与夹石

矿体顶底板围岩均为花岗闪长岩,矿体内无夹石。

8.4.5、矿石加工及技术性能

该矿山为生产矿山,以开采加工萤石矿为主,对矿石主要要求化学成分和加工粒度,矿山开采初期进行过块矿手选试验,经破碎、水洗、粒度分级、手工分选和产品鉴定等程序,矿石可满足6-300mm粒度,且<6mm不超过5%,>300mm不超过10%,并可直接销售,销售渠道较畅。经前期开采证实,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良好。

8.5、开采技术条件

8.5.1、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地下水的补给源以大气降水为主,大气降水补给受地形、岩性、出露面积及植被影响。矿区岩溶较发育,补给条件较好,第四系松散岩类透水性较好有利于降水入渗。矿体埋藏最低标高在当地侵蚀基准面及地下水位以上,其顶底板围岩主要为岩浆岩,从矿区含水岩组和地下水的补、径、排条件分析,矿坑主要充水因素为大气降水。大气降水通过近地表、溶隙、构造渗入地下。矿区水文地质勘探类型属简单型。

8.5.2、工程地质条件

未来矿山开采为井下开采,组成采矿围岩的岩石为坚硬~较坚硬中厚层块状碳酸盐岩及岩浆岩地层,不易软化。无软弱夹层及影响硐室稳定的软弱结构面存在。矿区裂隙多为充填型,对硐室的稳定性影响较小。矿区工程地质勘探类型为简单型。

8.5.3、环境地质条件

矿区附近无污染源,地表、地下水水质总体良好;矿区各类岩石放射性γ强度很低,不存在放射性污染;矿区未发现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分布。未来矿山开采总体不会引起区域地下水位的下降和水资源的变化。矿区地质环境质量良好。矿区环境地质勘探类型为简单型。

8.6、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矿山于2002年取得采矿权并开始基建工作,2009经年安徽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时发现矿山在深度上越界开拓,超出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深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池州市恒昌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2014年1月经矿权人申请,同时取得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关于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变更开采标高的复函》(池贵国土资函【2014】51号)批复,对该公司所属矿山进行矿区范围(开采标高)变更。2005年5月至今,矿山基本未进行开采,主要进行生产探矿工作,棠溪萤石矿采用平硐和斜井联合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为浅孔留矿法。矿山开采的矿石主要是+325m平硐、+288m中段巷道开拓时消耗的矿体。目前矿山+288米中段进行矿体开拓。

 

9、评估过程

本项目评估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9日。按照有关规定,本公司组织评估小组对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实施了如下评估程序:

1)2019年9月23日,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公开方式委托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公司按照评估工作要求组成了采矿权评估小组。

2)2019年9月24日至9月25日,本项目评估人员张建军(矿业权评估师)、吴皓(注册会计师)等人在池州市恒昌矿业有限公司矿山负责人张贵的陪同下对矿山进行了实地勘察和调查,查看了矿山有关地质资料和地形地貌等情况,调查了解了当地同类型矿产品销售价格,搜集了有关资料,确定了具体的评估范围。

3)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7日,本评估机构就调查了解到的有关问题向评估委托人反映,听取评估委托人的意见,并分析、归纳资料,确定评估方法,选取评估参数,对采矿权的出让收益进行评定估算,完成评估报告初稿,复核评估结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4)2019年10月8日至10月9日,经公司内部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初稿,并与评估委托人交换意见,在遵守评估规范、指南和职业道德的原则下,对报告作必要修改,于2019年10月9日提交正式评估报告给委托人。

 

10、评估方法

10.1矿业权评估方法及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规定,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可选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1)不选取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理由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适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的前提条件:可以获取同一区域、相同矿种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具有可比量化的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

虽然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萤石市场基准价,但无可比量化的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且《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没有对基准价因素调整法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故不适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进行评估。

2)不选取交易案例比较法理由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适用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的前提条件:有一个较发育的、正常的、活跃的矿业权市场;可以找到相同或相似条件要求的参照案例;具有可比量化的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

据调查,池州市境内近一年内没有找公开出让且技术、经济参数等与评估对象相似的采矿权可比案例,同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没有对交易案例比较法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故不适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评估。

3)不选取折现现金流量法的理由

本矿为改扩建矿山,矿山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生产规模为小型,新增萤石矿可提供服务年限较短(仅为3.76),矿山财务资料不健全,不具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条件,故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

4)选取收入权益法的理由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适用收入权益法评估的条件是: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型的采矿权;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10年且生产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5年且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采矿权;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不具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条件的。

本矿为改扩建矿山,矿山在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并能被测算,未来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矿山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生产规模为小型,新增萤石矿可提供的服务年限较短(3.76年<10年),不具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的条件,但适合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故确定本项目选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

10.2评估方法的原理、计算公式

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作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值。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P1—评估计算年限内333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评估值;

SIt—年销售收入;

K—采矿权权益系数;

i —折现率;

t—年序号(i=1,2,3,……n);

n—计算年限。

10.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处理方式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照相应的评估方法和模型,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333 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并计算其单位资源储量价值,其中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计算单位资源储量价值时,矿山服务年限超过30 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30 年计算。

2根据矿业权范围内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及地质风险调整系数,估算出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式中:P——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P1——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333)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

Q1——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Q——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334)?;

k——地质风险调整系数。

3)地质风险调整系数(k)取值应考虑矿种、矿床类型、矿床地质工作程度、矿床勘查类型以及矿业权范围内预测的资源量与全部资源储量的比例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参照下表:

  k 取值范围参考表

按(334)?占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比例

大于40%

小于40%

大于等于30%

小于30%

大于等于20%

小于20%

大于等于10%

小于10%大于0

0

一类矿产

0.8

0.801-0.850

0.849-0.900

0.901-0.950

0.951-0.98

1

二类矿产

0.9

0.901-0.925

0.926-0.950

0.951-0.975

0.976-0.990

1

三类矿产

1

1

1

1

1

1

 

11、评估参数的确定

11.1、评估指标和参数选取依据

评估指标和参数的取值主要参考安徽吉地地质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编写的《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资源储量核实及深部详查地质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核实及详查地质报告)和池州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证明(池国土资储备字[2014]3号);铜陵化工集团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编制的《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组审查意见书;以及评估人员掌握的其他资料确定。

1)对《储量核实报告》的评述

《储量核实及详查地质报告》由安徽吉地地质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编制,该单位拥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编号:34201311500050,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为固体矿产勘查乙级、水工环地质调查丙级,具备编写储量核实报告的资格。依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等,经对《储量核实及详查地质报告》分析,评估认为,资源储量估算采用的工业指标,符合规范中一般工业指标的要求;储量估算方法正确;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基本合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可靠。《储量核实及详查地质报告》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经过了池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评审备案,可作为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依据或基础。

(2)对《开发利用方案》的评述

《开发利用方案》由铜陵化工集团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编制,该单位持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化工矿山)专业乙级,证书编号:**********。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设计采矿权范围内利用资源储量和资源利用率基本合理,产品方案可行;选择的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开采顺序等基本可行;《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专家组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书。《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方法、内容符合现行规范规定要求,可以作为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参考依据。

11.2、评估技术指标和经济参数

11.2.1、矿山保有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新增储量

1)矿山累计查明和新增资源储量

根据2014年《储量核实及详查地质报告》和池州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证明(池国土资储备字[2014]3号), 截至《储量核实及详查地质报告》评审基准日2014年5月31日,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拟变更的的采矿权范围内累计查明的萤石矿资源量为(111b+122b+333)17.33万吨,拟变更矿区(+350m200m)新增资源储量(122b+333)为12.0万吨,CaF2平均品位为48.43%。

2)已有偿化处置的资源储量

根据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出具《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池国土资矿评认字)[2009]第13号、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矿山企业2009年已缴纳了6.7万吨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28.21万元。

3)评估利用的新增储量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指导意见》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同时根据《开发利用方案》,122b+333)资源储量全部设计利用。

根据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评估项目委托书和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采矿权价款评估的请求,本次只对扩界+350m200m)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

则新增评估利用的萤石储量为12.0万吨。

4)评估利用新增储量Q1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矿业权范围内新增储量均为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本项目新增储量中无(334)?资源储量,因此确定本次评估利用新增储量Q1与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一致。

11.2.2、采矿方案

《开发利用方案》根据矿体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设计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平硐-盲竖井联合开拓方案,采矿方法为浅孔留矿矿法。评估人员认同上述采矿方案。

11.2.3、产品方案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P39-31页)和矿山生产实际,该矿产品方案为采出萤石原矿直接对外销售。评估人员认同该产品方案。

11.2.4、设计损失、回采率、贫化率等指标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P30),设计资源利用率为93.94%,开采回采率为90%,矿石贫化率为10%。评估人员认同上述采矿指标。(见附表二)

11.2.5、评估利用的新增可采储量

根据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采矿权范围内新增的萤石矿资源储量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新增可采储量=评估利用的新增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评估利用的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设计损失量=评估利用的新增储量×(1-设计资源利用率)=12.0×(1-93.94%=0.73万吨

新增可采储量=(12.0万吨-0.73万吨)×90%=10.15万吨;

确定本次评估利用的新增可采储量为10.15万吨。(详见附表二)

11.2.6、生产规模及矿山服务年限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有关规定:对在建和改扩建矿山,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规模。本项目属于改扩建矿山,根据新编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审查意见书,设计矿山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同时根据矿山参与评估计算的资源储量情况并遵照矿产储量规模、矿山生产规模与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本次评估确定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T—矿山合理服务年限;

Q—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

A—生产规模;

ρ—采矿贫化率。

   =3.76(年)

评估计算年限: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规定:“基本原则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确定采矿权出让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为已确定的有效期。没有确定有效期的,矿山服务年限短于30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长于30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30年计算”。本项目新增萤石矿计算的矿山服务年为3.76年,为此评估人员确定本项目评估计算年限为3.76年(采用收入权益法评估不考虑基建期),评估计算期自2019年9月至2023年6月。

11.2.7、产品价格及销售收入

(1)计算公式

假设矿山所开采出的萤石矿原矿全部销售且销售价格不变,则矿山年销售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年销售收入=∑年产品的产量×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

(2)产品产量

根据经审查的《开发利用方案》,本次评估确定年开采矿石量为3.0万吨/年。

(3)产品价格和销售收入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采用一定时段的历史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产品的销售价格。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该矿山服务年限虽然较短,但萤石矿最近几年销售价格涨幅较大,为公平起见,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前三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

该矿为改建矿山,矿山2005年5月至今,基本未进行开采销售,主要是进行生产探矿工作,评估专业人员在现场勘查时未能收集到该公司销售萤石矿的增值税发票,矿山提交的2019年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P89)在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时,经市场调查CaF2品位在45%左右的萤石原矿近三年不含税平均销售价格取450.0元/吨,与评估专业人员市场调查结果基本吻合。因此评估专业人员经综合考虑后确定本项目萤石矿未来坑口不含税综合销售价格按450.0元/吨估算。

正常生产年萤石矿销售收入=3.0万吨×450/吨

=1350.0万元。

11.2.8、折现率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折现率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指导意见》相关方式确定。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方式并参考采矿权价款评估折现率确定为8%。

11.2.9、采矿权权益系数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非金属矿产原矿的采矿权权益系数可取4.0%~5.0%。本评估项目为地下开采,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和环境地质条件均为简单类型,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本项目采矿权权益系数取中偏高值4.7%。

11.2.10地质风险调整系数k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地质风险调整系数(k)取值应考虑矿种、矿床类型、矿床地质工作程度、矿床勘查类型以及矿权范围内预测的资源量与全部资源量的比例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该矿评估计算年限内的评估利用新增储量(Q1)与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一致,矿种为萤石矿(一类矿产),矿床地质工作程度为储量核实和详查。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地质风险调整系数(k)取1。

11.2.11、新增储量出让收益评估值

经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估算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合计为200.1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零壹仟伍佰整。

11.2.12、按安徽省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确定的出让收益

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本项目属增列、增加资源储量类型。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主要矿种)的通知》皖自然资〔2018〕1号,核算新增萤石矿出让收益为92.4万元(12万吨×7.7元/吨,40%≤CaF255%,市场基准为7.7元/吨﹒矿石),小于其评估值200.15万元。

 

12、评估假设

本报告所称采矿权评估出让收益是基于所列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下列基本假设而提出的公允价值意见:

1)所遵循的有关政策、法律、制度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所遵循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采选技术和经济条件等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2)在矿山开发收益期内有关价格、成本费用、税率及利率因素在正常范围内变动;

3)无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13、评估结果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的原则,最终确定池州市贵池区棠溪萤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为200.1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零壹仟伍佰整。新增保有萤石矿资源储量出让收益单价为16.68元/吨。

 

14、特别事项说明

14.1、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项目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8月31日。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本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限,本公司对使用本评估结果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14.2、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评估报告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调整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利率的变动、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等。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之后和本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调整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果。若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源量等数量发生变化,在实际作价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相应调整;当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而对采矿权出让收益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

14.3、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果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委托方及相关方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对该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出让收益值进行分析、估算发表专业意见,是矿业权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矿业权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3)本评估报告及附件评估计算过程的说明,报告附表及附件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评估项目负责人和评估报告复核人签名,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15、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说明

(1)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只能由在委托书中载明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只能服务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矿业权评估机构同意,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2)委托人或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3)除委托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矿业权评估结论不等同于矿业权可实现的价格,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16、评估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报告复核人:

 

 

17、评估专业人员及报告日

张建军(矿业权评估师、地矿高级工程师):

 

 剑(矿业权评估师、采矿工程师):

 

吴 皓(注册会计师)

 

 

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O一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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